壹、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本契約條款已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經承租人審閱完成。出租人(
甲方)並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逐條向承租人(乙方)說明,雙方
謹簽訂書面契約,以憑信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一、契約當事人:出租人
承租人
玆為出租小客車乙事,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
二、本車輛及隨車配件,詳如附表一。
本車輛出車前車況圖,詳如附表二。
三、租賃期間自民國○年○月○日○時○分起至民國○年○月○日○時○
分止,共計○天○小時。
承租人出車里程及約定還車日期,詳如附表三。
四、租金每□日□時新臺幣○元整,共○日○時,計新臺幣○元整。
除強制汽車責任險外,前項租金包括其他保險者,應於契約中註明內
容。
出租人接受承租人訂車後承租人取車前,出租人:
□不收取定金。
□收取定金新臺幣元(不得逾總租金總額百分之三十)。
前項收取定金者,適用下列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承租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之退還依下
列規定辦理:
1.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十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人退
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
2.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七至九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
人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
3.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四至六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
人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四十。
4.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二至三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
人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三十。
5.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一日前到達者,得請求出租人退
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
6.承租人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出租人
得不退還承租人已付全部定金。
(三)契約如遇天災、地變或其他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
能履行時,出租人應返還全部定金。
因可歸責於出租人之違約處理:
(一)因可歸責於出租人之事由致無法履行契約者:
1.如出租人已收取定金,應加倍返還之;其因出租人之故意所致
者,承租人並得請求以定金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
2.如出租人未收取定金,承租人得請求以約定總租金一倍計算之
損害賠償;其因出租人之故意所致者,承租人得請求以約定總
租金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
(二)承租人證明受有前款所定以外之其他損害者,得併請求賠償之。
(三)出租人與承租人有其他更有利於承租人之協議者,依其協議。
五、付款方式:
□1.現金。
□2.信用卡。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擔保方式:
□出租人不另收取保證金或擔保品。
□出租人收取下列保證金或擔保品:
□(1)保證金:新臺幣○元整。
□(2)擔保品:
□內容:
出租人於承租人交還車輛時,經檢查確無損壞或遺失配件後,應即無
息返還前項保證金或擔保品。
六、本車輛租賃方式:
□日租:
本車輛每日平均行駛最高里程為○百公里(不得低於四百公里),
逾最高里程者,每一公里加收○元累計,但每日加收金額不得逾一
日租金之半數。
未為前項約定者,視為不限里程。
乙方應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還車時間逾一小時者(不含一小時)
,每滿一小時按每日租金○分之○(不得高於十分之一)計算收費
,逾期○小時以上(不得低於六)者,以一日之租金計算收費。
乙方於約定使用時間屆滿前交還車輛,且提前還車時間滿一日以上
者,得請求甲方退還每滿一日部分之租金。
□時租:
本車輛每時平均行駛最高里程為○公里(不得低於四十公里),逾
最高里程者,每一公里加收○元累計,但每時加收金額不得逾一小
時租金之半數。
未為前項約定者,視為不限里程。
乙方應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逾時還車者,應以第四點每小時租金
計算收費;乙方逾時未通知甲方同意者,每逾一小時得加收百分之
○(不高於百分之十)。當日時租之總金額高於一日之租金者,應
以一日租金方式計算收費。
前項因車輛本身機件故障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乙方不能依約
定時間交還車輛者,不在此限。
乙方有前項情形得為通知者,乙方應即為通知甲方。
七、本車輛不得超載,並不得載送下列物品:
1.違禁品。
2.危險品。
3.不潔或易於污損車輛之物品。
4.不適宜隨車之動物類。
5.其他:____________。
承租人應在約定範圍內使用車輛並自行駕駛,不得擅交無駕照之他人
駕駛、從事汽車運輸業行為或充作教練車等用途。
違反前二項約定,出租人得終止租賃契約,並即時收回車輛,如另有
損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賠償。
八、租賃期間承租人應隨車攜帶駕駛執照、汽車出租單、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證及行車執照以備查驗。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因違規所生之處罰案件,有關罰鍰部分,由承租
人負責繳清,如由出租人代為繳納者,承租人應負責償還。
租賃期間所生之停車費,過路通行費,有關牌照、行車執照或車輛被
扣部分,自被扣之日起至通知領回日止之費用,如何負擔要記載。
九、承租人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及維護本車輛,禁止出賣、設質
、抵押、讓與擔保、典當車輛等行為。
十、本車輛發生擦撞或毀損,除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情形外,承租人
應立即報案並通知出租人後送□原廠□雙方合意廠修理,如因可歸責
於承租人之事由所生之拖車費、修理費及第十一點後段規定車輛修理
期間之租金,應由承租人負擔。
十一、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本車輛毀損達無法修復程度者,應照當
時市價賠償;毀損但可修復者,修理期間在十日以內者,並應償付
該期間百分之○(不得高於七十)之租金;在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
內,並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不得高於六十)之租金;在十六日
以上者,並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不得高於五十)之租金。但期
間之計算,最長以二十日為限。
十二、本車輛遺失或被盜者,除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情形外,承租人
應立即報案並通知出租人。
十三、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本車輛遺失或被盜者,承租人應照當時
市價賠償,如本車輛有投保竊盜損失保險者,承租人僅支付市價與
保險賠償金額之差額。承租人未賠償前失竊車輛經尋獲者,其賠償
金額準用第十點及第十一點規定處理;承租人已賠償後失竊車輛經
尋獲者,如本車輛未投保竊盜損失保險者,出租人應即將該車輛過
戶予承租人。
十四、出租人應擔保租賃期間內本車輛合於約定使用狀態,如有違反,雙
方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十五、承租人還車地點:
□出租人原交車地點:( )。
□其他地點:( )。
前項還車地點,在出租人交車地點以外之其他處所者,出租人
□不另收費。
□另收取成本費新台幣○元整。
十六、本契約書應明確記載出租人之公司統一編號、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編號、負責人、地址、連絡電話、電子郵件及網址。承租人之出生
日期、駕照字號、地址及連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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