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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104.08.06. 業字第10419601222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4.08.06
要  旨:
公告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計畫修訂第4條收費區位置之附表
本  文:
主旨:公告「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計畫修訂第四條收費區位置之附表
      」案。
依據:
  一、公路法第24條。
  二、規費法第12條。
  三、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4條。
  四、交通部103年9月4日交路字第1030028134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徵收計畫內容詳如附件。
  二、本公告修訂徵收計畫第四條收費區位置之附表,主要是因已公告徵
      收之國道,陸續增開交流道而增設電子收費門架,且部分收費區位
      置之縣市名稱有異動。
  三、為利用路人知悉最新收費區位置之縣市名稱、增開交流道名稱(含
      加註連接之地名或道路名),以及增設兩兩交流道間之電子收費門
      架起(訖)點區位及間距,故修訂本附表。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二十四條
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通行之汽車徵收通行
費:
一、貸款支應。
二、以特種基金支應。
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使通行車輛受益。
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並行。
前項徵收通行費之作業程序、收費設施設置、收費方式、收費車種、費率
、作業管理、停徵、減徵或免徵規定、欠費追繳、收取追繳作業費用及委
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應由交通部依據興建、營運與維護成本、使
用者受益程度、交通量及收費年限等因素,按車輛種類訂定,並得依路段
、時段或車輛行駛里程訂定差別費率。
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於公路經營業準用之。
經依第一項規定徵收通行費者,免再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徵收工程受益
費。
2. 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四條
國道、省道通行費之徵收,應由徵收機關擬訂徵收計畫,載明收費依據、
營運單位名稱、收費站站址或收費區位置、預計徵收期間、收費車種、費
率計算及費額、差別費率、停徵、減徵或免徵等相關事項,報請交通部核
定。
市道、縣道、區道或鄉道通行費之徵收計畫,應由徵收機關依前項規定擬
訂,送直轄市、縣(市)議會及交通部備查。
前二項程序完成後,徵收機關應於開始徵收前二十日將徵收計畫公告之。
通行費率之調整,準用前三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國道、省道通行費之費率計算及費額,交通部應於核定徵收計畫後
檢附相關資料送財政部同意。
3. 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計畫
4. 規費法
第十二條(業務主管機關減免或停徵規費範圍)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
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
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學生之身分證明文件。
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