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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04.10.23. 交路字第10400320831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4.10.23
要  旨:
調整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經營派遣業務之分支機構參與車輛數量門檻,
自公告日施行
本  文:
主旨:調整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經營派遣業務之分支機構參與車輛數量
      門檻,並自公告日施行。
依據:依據公路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暨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
      法第六條第四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適用範圍:直轄市及基隆市以外之各縣(市)。
  二、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於前述地區申請經營派遣業務分支機構經營無障
      礙計程車隊者,應檢附同一計程車營業區域內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
      之定型化契約範本簽訂車輛營運契約書十份以上申設,其中應包含
      設置輪椅區或提供敬老愛心等相關服務之計程車十份以上,且設置
      輪椅區之計程車不得少於五份;其每年對前述計程車駕駛人應提供
      相關專業訓練。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五十六條
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應向所在地之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應具備資
格、申請程序、核准籌備與廢止核准籌備之要件、業務範圍、營運監督、
服務費收取、車輛標識、營運應遵守事項與對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限制、
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糾正、限期改善、限期停止其繼續接受委託或廢止其
營業執照之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以合作社組織經營者,其籌設程序、核准籌備與廢止核
准核備之要件、社員資格條件、設立最低人數、業務範圍、管理方式及營
運應遵守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2.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第六條
經領得公路主管機關核發核准籌設證(如附件二)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填具立案申請
書(如附件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報請該管
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發給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如附件四),
始得依法營業。
經核准籌設分公司經營派遣業務,應於依法辦妥分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十日
內,檢送下列文件向分公司所在地公路主管機關登記,始得依法營運。變
更時,亦同:
一、立案申請書。
二、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分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
三、分公司經理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
四、營業計畫書。
申請經營派遣業務或其分支機構,並應檢附同一計程車營業區域內依公路
主管機關規定之定型化契約範本簽訂參與車輛營運契約書一百五十份以上
,及確認參與車輛依公路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投保旅客責任保險。
公路主管機關得視當地特性,調整前項契約書數量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