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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04.12.22. 交路字第10400406422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4.12.22
要  旨:
公告紘全商行招財牌 HC–1計程車計費表納入符合「交通部鼓勵計程車計
費表更新補助作業要點」補助規定之計費表
本  文:
主旨:公告紘全商行招財牌 HC–1計程車計費表納入符合「交通部鼓勵計
      程車計費表更新補助作業要點」補助規定之計費表。
依據:交通部鼓勵計程車計費表更新補助作業要點第2點。
公告事項:
  一、紘全商行招財牌 HC–1計程車計費表已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
      型式認證認可證書,該商行依「交通部鼓勵計程車計費表更新補助
      作業要點」第2點提出產品品質保證條件資訊揭示如下:
    (一)投保泰安產物保險公司產品責任險,保險期間自 104年12月10
          日12時至105年12月10日12時,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1千萬
          元。
    (二)受理維修保固據點共計34家業者:
          1.臺北市:錦興計程車材料行、崧恆科技有限公司、鴻發汽車
                    有限公司、弘鉅汽車百貨商行、紘全商行。
          2.新北市:群翔汽車百貨行、大華計程車表行、一帆汽車電機
                    行、賓士計程車錶行、慶安計程錶行。
          3.基隆市:永興汽車百貨行、永達計程錶行、鴻明計程錶行。
          4.宜蘭縣:大慶計程表行。
          5.桃園市:青龍計程表行、權龍計程錶行、永立汽車百貨行。
          6.新竹市:弘泰電業行。
          7.苗栗縣:建中企業社。
          8.臺中市:鴻泰計程表行。
          9.彰化縣:崇耀冷氣電機行。
         10.嘉義縣:佳德計程儀器行。
         11.嘉義市:隆益計器行。
         12.臺南市:富祥全科技有限公司、正譽行、鼎大汽車企業社。
         13.高雄市:玉峰計程儀器行、光和企業行、志成計程儀器行、
                    源記計程表行、明豐計程器行、祥統企業社。
         14.花蓮縣:東碩汽車企業社。
         15.金門縣:榮達農漁機械行。
    (三)購買人保固保證書記載事項:
          1.計費表自安裝日起,非人為因素、天災、外力撞擊及使用者
            操作不當或其車零組件故障所致,造成之損壞,可享 3年保
            固。
          2.本表之耗材(按鍵、列印頭、背光燈等)保固 1年,列印紙
            材質之因素故障無保固。
          3.保固自安裝日起 1年內享免費維修或替換,1年起至3年間得
            酌收送修相關費用。
          4.保固期內,如維修須更換記憶體機板,不保證內存之營業紀
            錄資料仍存在。
          5.保固期如有故障,可至全省保固之表行處維修始享保固權利
            ,如經未授權之第三者維修或拆除更換封印,即自動終止本
            保固約定。
          6.保固期如有故障,必須出示保固保證書始享保固服務,無出
            示者得酌收維修工本費。
          7.保固僅針對計費表本體之修繕,修繕以 4天為限(不含外島
            、假日及天然不可抗之外力延誤),超過可獲得 1,000元/
            天之營業損失。
          8.保固不含更換與裝表時不同規格之輪胎或其嚴重磨損所致計
            量不準確問題。
          9.購買人須充分了解保固內容並認可始有約定效力。
    (四)前項保固書記載保固維修重要零組件及耗材項目與費用:列印
          機(紙卷軸心總成,不含爪型鐵片)50元、計費表內部按鍵10
          0元、蜂鳴器100元、列印機(外蓋總成)250元、列印頭總成1
          ,500元、LCD顯示模組(含觸控屏)1,500元、語音IC模組1,30
          0 元、計費表語音喇叭200元、計費表外框固定架600元、計費
          表電源盒 300元、計費表電源線組250元、汽車端電源線組350
          元。
    (五)本計費表製造廠商保固保證擔保方式:與第(二)款受理維修
          保固之計費表修理業者簽訂聯合保固約定,以聯合連帶保證方
          式共同履行保固服務。
  二、本公告日前已安裝旨揭廠牌型號計程車計費表之計程車所有人,仍
      得依「交通部鼓勵計程車計費表更新補助作業要點」為受補助對象
      。

規範基礎

1. 交通部鼓勵計程車計費表更新補助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之計程車計費表,係指符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
    條及附件一、附件二之計程車計費表及其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計算裝
    置,且至少有計程車計費表製造業或輸入業者提供以下之產品品質保
    證條件:
  (一)投保一年賠償金額至少新臺幣一千萬元之產品責任保險。
  (二)臺灣本島銷售之縣市或其鄰接縣市需有至少一處經濟部標準檢驗
        局許可之計費表修理業受理維修保固據點,其中臺北市與新北市
        合計至少應有五處以上。
  (三)非使用者造成人為損壞之保固,第一年為完全免費保固,第二年
        至第三年保固得酌收零件更換或耗材費用(應於保固文件載明重
        要零組件更換及耗材成本費用)。
  (四)保固期內因計費表故障所提供駕駛人之營業保障方案,至少應包
        含免費更換條件、修復時間、逾時處理機制等項目。
  (五)第三款及第四款保固保證擔保方式: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經金融
        機構信託或提供履約保證至少一年,或與第二款受理維修保固之
        計費表修理業者簽訂共同保固服務履行契約之聯合連帶保證。
    計程車計費表製造業或輸入業者應就前項規定檢附證明文件,向本部
    提出申請,經本部審核通過之型號逕行公告,納入本要點補助。經納
    入補助之計程車計費表,其製造業或輸入業者未履行保固責任時,本
    部得取消其補助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