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補助之計程車計費表,係指符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
條及附件一、附件二之計程車計費表及其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計算裝
置,且至少有計程車計費表製造業或輸入業者提供以下之產品品質保
證條件:
(一)投保一年賠償金額至少新臺幣一千萬元之產品責任保險。
(二)臺灣本島銷售之縣市或其鄰接縣市需有至少一處經濟部標準檢驗
局許可之計費表修理業受理維修保固據點,其中臺北市與新北市
合計至少應有五處以上。
(三)非使用者造成人為損壞之保固,第一年為完全免費保固,第二年
至第三年保固得酌收零件更換或耗材費用(應於保固文件載明重
要零組件更換及耗材成本費用)。
(四)保固期內因計費表故障所提供駕駛人之營業保障方案,至少應包
含免費更換條件、修復時間、逾時處理機制等項目。
(五)第三款及第四款保固保證擔保方式: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經金融
機構信託或提供履約保證至少一年,或與第二款受理維修保固之
計費表修理業者簽訂共同保固服務履行契約之聯合連帶保證。
計程車計費表製造業或輸入業者應就前項規定檢附證明文件,向本部
提出申請,經本部審核通過之型號逕行公告,納入本要點補助。經納
入補助之計程車計費表,其製造業或輸入業者未履行保固責任時,本
部得取消其補助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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