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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行政院 105.01.28. 院臺交字第1050002478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5.01.28
要  旨:
公告台9線蘇澳至大清水等路段之省道路線調整
本  文:
主旨:公告台9線蘇澳至大清水等路段之省道路線調整。
依據:公路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台 9線蘇澳至大清水路段(102K+990–171K+600)、香蘭至大鳥路
      段(407K+264–432K+834)、安朔至草埔路段(443K+500–459K+9
      00),改行新闢道路,蘇港路部分路段、克尼布東路納編為台 9線
      新線。台9線路線名稱不變,仍為台北-楓港,里程為454.566公里
      (原里程為474.300公里)。
  二、原台9線蘇澳至大清水路段(102K+990–171K+600)改編為台9丁線
      。路線名稱為蘇澳-大清水,里程為68.610公里。
  三、台 9線和平路段(157K+050–158K+000)、金崙路段(413K+600–
      415K+550)廢止,分別移交花蓮縣政府、金崙鄉公所接養。
  四、原台9線安朔至草埔路段(443K+500–459K+900)改編為台9戊線。
      路線名稱為安朔-草埔,里程為16.400公里。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四條
全國公路路線系統,應配合國家整體建設統籌規劃;其制定程序如下:
一、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
二、市道、區道,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
    定公告。
三、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
    核定公告。
市區道路劃歸公路路線系統者,視同公路;其制定程序,由中央、直轄市
或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分別會商擬訂,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核定公告。
市道、縣道路線系統於依前二項規定核定公告前,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
一編號。
公路路線系統或既成公路之廢止,依第一項及第二項制定之程序。
第一項公路路線系統之制定,公路主管機關應依第二條定義,並按其功能
及設計標準擬訂;其分類基準,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