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 行政令函
字級: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05.03.17. 交路字第10500078422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5.03.17
要  旨:
公告偉展計程器廠豪運牌A1型計程車計費表納入「交通部鼓勵計程車計費
表更新補助作業要點」新增補助縣市
本  文:
主旨:公告偉展計程器廠豪運牌A1型計程車計費表納入「交通部鼓勵計程
      車計費表更新補助作業要點」新增補助縣市。
依據:交通部鼓勵計程車計費表更新補助作業要點第2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廠牌型號計費表於臺灣本島僅限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
      蘭縣、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
      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等16縣市納入補助
      ,俟製造廠商新增提報受理維修保固據點經本部審核通過後,再依
      審核情形擴及其他縣市。
  二、偉展計程器廠豪運牌A1計程車計費表已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
      型式認證認可證書,該廠依「交通部鼓勵計程車計費表更新補助作
      業要點」第2點提出產品品質保證條件資訊揭示如下:
    (一)投保泰安產物保險公司產品責任險,保險期間自 105年1月7日
          12時至106年1月7日12時,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1千萬元。
    (二)受理維修保固據點共計17家業者:
          1.臺北市:日興計程表行、四海汽車裝潢行、七星計程器有限
                    公司。
          2.新北市:復益汽車電機行、昶裕行。
          3.基隆市:瑞興計程器行、順興計程錶行、世展汽車保養所。
          4.桃園市:青龍計程表行。
          5.新竹市:弘泰電業行。
          6.苗栗縣:建中企業社。
          7.臺中市:雙十汽車計程表行、鴻泰計程表行。
          8.嘉義市:隆益計器行。
          9.臺南市:鼎大汽車企業社。
         10.高雄市:光和企業行、明豐計程器行。
    (三)產品服務保固事項:
          1.自購買日起第 1年內,非人為因素、天災、外力衝撞或使用
            保險絲安培過高,完全免費保固;第2至第3年視維修狀況免
            費或酌收零件耗材費用。
          2.自保固保證書登載購買日起 1年內享免費服務,故障修復需
            送原廠(偉展計程器廠)服務,大臺北區內以原廠收件 3個
            工作日為限,外縣市以原廠收件 5個工作日為限,逾時補償
            營業損失每日1千元,補償最多以3日為限。
    (四)前項保固事項記載保固維修重要零組件及耗材項目與費用:列
          印機組件全組 1,200元、液晶顯示組及背光片 1,200元、語音
          系統總成 800元、蜂鳴器 100元、薄膜按鍵組及壓克力 800元
          、衛星定位系統總成 1,200元、內部出租燈繼電器 200元。中
          央控制器由偉展計程器廠10年保固(須回原廠作業),其他元
          件由原廠支援者每件不超過30元(工資另計)。
    (五)本計費表製造廠商保固保證擔保方式:由第一銀行出具 500萬
          元履約保證自105年1月13日至106年1月13日止。
  三、本公告日前已安裝旨揭廠牌型號計程車計費表之計程車所有人,仍
      得依「交通部鼓勵計程車計費表更新補助作業要點」為受補助對象
      。惟旨揭廠牌型號計程車計費表前經重新變更並由經濟部標準檢驗
      局於 104年12月14日核准在案,計程車所有人應配合計費表廠商召
      回改善及重新輪行檢定,並檢附 104年12月14日以後檢定合格之紀
      錄卡,始得申領補助。
  四、計程車駕駛人以非正常操作方式未確實列印乘車證明者,係違反汽
      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第2項規定,將依公路法處分。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規劃、修建、養護,健全公路營運制度,發展公路運輸事業,
以增進公共福利與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
2.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九十一條
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車輛應使用三門以上轎式、旅行式或廂式小客車。
二、車輛應裝設計程車計費表,並按規定收費,不得安裝營業區域以外費
    率之計程車計費表。
三、車輛應在核定之營業區域內營業,不得越區營業,其營業區域依附表
    七之規定。
四、車輛新領牌照或汰舊換新時,車身顏色應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公會塗
    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純黃顏色。但多元化計程車不得使用前開車身
    顏色。
五、對所屬車輛及其駕駛人應負管理責任。
六、僱用或解僱駕駛人,應向核發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警察機關辦
    理申報。
七、車輛應由具有效職業駕駛執照及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駕駛人駕
    駛。
八、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應於國道高速公路收費時段,並經乘客同意行
    駛國道高速公路,方得向乘客收取。
九、前款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以計費表計算收取者,應以符合附件一規定
    之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計算裝置計算。但多元化計程車未裝設計費表
    者,應以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公告之通行費收取。
前項第二款規定所定計程車計費表之功能,應為經交通部指定之專業機構
確認符合計程車計費表功能規範(如附件二),並依法經度量衡專責機關
型式認證認可及檢定合格者;每車裝設一具為限,並應列印乘車證明供乘
客收執。
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之業者,應提供下列服務:
一、於消費者叫車時提供相關資訊:
    (一)車輛:至少應包括車輛廠牌、牌照號碼、出廠年份、車門數等
          。
    (二)駕駛人:至少應包括有效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顯示、消
          費者乘車評價。
    (三)預估行駛路線及應付車資。但以計費表計收車資者,應提供預
          估車資。
    (四)前目應付車資於消費者確認後,因故需變更車資之收費規定。
二、網際網路平臺以圖文或語音方式,於乘客搭乘時提醒應繫安全帶。
三、依營業計畫書所定期程採全面電子支付。
四、可供消費者乘車後進行服務品質評價。
五、保存各趟次車號、預約時間、上下車時間、行駛路線、行駛里程、應
    付車資、實收車資及通行費等營運資料至少二年,並配合公路主管機
    關提供查詢及下載之權限。
多元化計程車接受消費者提出之乘車需求以預約載客為限,不得巡迴攬客
或於計程車招呼站排班候客。
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之業者申請車輛免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裝設計
程車計費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交通部指定之專業機構測試確認所提供應付車資於該管公路主管機
    關所核定之運價範圍內,並將確認結果提報交通部認可。
二、車資報價發生系統異常之處理機制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同意。
三、提供電子化乘車證明。
前項第三款電子化乘車證明,應記載下列項目:
一、車號。
二、上、下車時間及行駛時間。
三、行駛路線及里程。
四、車資金額。
五、服務消費者專線電話及主管機關申訴電話。
個人經營計程車牌照之使用以原申請人為限,不得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
號。但經核准歇業,得連同原車過戶予符合個人經營計程車申請資格條件
者。
3. 交通部鼓勵計程車計費表更新補助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之計程車計費表,係指符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
    條及附件一、附件二之計程車計費表及其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計算裝
    置,且至少有計程車計費表製造業或輸入業者提供以下之產品品質保
    證條件:
  (一)投保一年賠償金額至少新臺幣一千萬元之產品責任保險。
  (二)臺灣本島銷售之縣市或其鄰接縣市需有至少一處經濟部標準檢驗
        局許可之計費表修理業受理維修保固據點,其中臺北市與新北市
        合計至少應有五處以上。
  (三)非使用者造成人為損壞之保固,第一年為完全免費保固,第二年
        至第三年保固得酌收零件更換或耗材費用(應於保固文件載明重
        要零組件更換及耗材成本費用)。
  (四)保固期內因計費表故障所提供駕駛人之營業保障方案,至少應包
        含免費更換條件、修復時間、逾時處理機制等項目。
  (五)第三款及第四款保固保證擔保方式: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經金融
        機構信託或提供履約保證至少一年,或與第二款受理維修保固之
        計費表修理業者簽訂共同保固服務履行契約之聯合連帶保證。
    計程車計費表製造業或輸入業者應就前項規定檢附證明文件,向本部
    提出申請,經本部審核通過之型號逕行公告,納入本要點補助。經納
    入補助之計程車計費表,其製造業或輸入業者未履行保固責任時,本
    部得取消其補助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