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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05.08.17. 交路字第10500257452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5.08.17
要  旨:
公告互動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路發牌ST1511型計程車計費表納入符
合「交通部鼓勵計程車計費表更新補助作業要點」新增補助縣市
本  文:
主旨:公告互動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路發牌ST1511型計程車計費表
      納入符合「交通部鼓勵計程車計費表更新補助作業要點」新增補助
      縣市。
依據:交通部鼓勵計程車計費表更新補助作業要點第2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廠牌型號計費表本次於高雄市新增 1家受理維修保固據點後,
      各縣市均納入補助。
  二、互動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路發牌ST1511型計程車計費表已取
      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型式認證認可證書,該公司依「交通部鼓
      勵計程車計費表更新補助作業要點」第 2點提出產品品質保證條件
      資訊揭示如下:
    (一)投保華南產物保險公司產品責任險,保險期間自 104年12月10
          日12時至105年12月10日12時,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1千萬
          元。
    (二)受理維修保固據點共計14家業者:
          1.臺北市:互動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星汽車商行、協
            和計程錶行、日興計程錶行、七星計程器有限公司。
          2.新北市:復益汽車電機行、明順汽車電機行。
          3.基隆市:成祥計程錶行。
          4.新竹市:弘泰電業行、北區實業社。
          5.臺中市:雙十汽車計程表行。
          6.嘉義縣:佳德計程儀器行。
          7.花蓮縣:龍彬計程表行。
          8.高雄市:玉峰計程儀器行。
    (三)產品保固條款:
          1.自購買日起提供 1年非使用者造成人為損壞之免費保固及後
            續2年零件與耗材更換收費維修服務。
          2.維修時間以7個工作天為限,逾時將以良品更換。
          3.以下情形不納入保固範圍:
           (1)非該公司授權檢修人員檢修、改裝或其他方式造成之損壞
              。
           (2)未按該公司提供使用手冊操作造成之損壞。
           (3)使用環境超過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S1 2626電子式汽車計費
              表檢驗法標準造成之損害。
           (4)購買人無法證明向該公司授權單位購買取得本產品。
           (5)因天災、水災、氣候環境及蟲鼠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之損壞
              。
    (四)前項保固條款記載保固維修重要零組件及耗材項目與費用:電
          源線路插座 300元、專用資訊輸出插座300元、機殼600元、電
          池800元、印表機900元、觸控螢幕1,200元、實體按鍵500元;
          維修及拉線工資另計。
    (五)本計費表製造廠商保固保證擔保方式:與第(二)款受理維修
          保固之計費表修理業者簽訂聯合保固約定,以聯合連帶保證方
          式共同履行保固服務。
  三、本公告日前已安裝旨揭廠牌型號計程車計費表之計程車所有人,仍
      得依「交通部鼓勵計程車計費表更新補助作業要點」為受補助對象
      。惟旨揭廠牌型號計程車計費表前經重新變更並由經濟部標準檢驗
      局於105年3月16日核准在案,計程車所有人應配合計費表廠商召回
      改善及重新輪行檢定,並檢附105年3月16日以後檢定合格之紀錄卡
      ,始得申領補助。
  四、旨揭廠牌型號計程車計費表之外接列印機不得任意移除,以符經濟
      部標準檢驗局核准之型式認證。計程車駕駛人關閉列印設備電源或
      以非正常操作方式未列印乘車證明者,係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91條第2項規定,將依公路法處分。
  五、旨揭廠牌型號計程車計費表之車內攝錄影音功能非屬本部規定新式
      計費表之基本功能,計程車駕駛人倘無法確保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條明定事項取得乘客同意,應關閉車內攝錄影音功能,否則須自
      行負擔法律責任。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規劃、修建、養護,健全公路營運制度,發展公路運輸事業,
以增進公共福利與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
2.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九十一條
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車輛應使用三門以上轎式、旅行式或廂式小客車。
二、車輛應裝設計程車計費表,並按規定收費,不得安裝營業區域以外費
    率之計程車計費表。
三、車輛應在核定之營業區域內營業,不得越區營業,其營業區域依附表
    七之規定。
四、車輛新領牌照或汰舊換新時,車身顏色應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公會塗
    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純黃顏色。但多元化計程車不得使用前開車身
    顏色。
五、對所屬車輛及其駕駛人應負管理責任。
六、僱用或解僱駕駛人,應向核發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警察機關辦
    理申報。
七、車輛應由具有效職業駕駛執照及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駕駛人駕
    駛。
八、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應於國道高速公路收費時段,並經乘客同意行
    駛國道高速公路,方得向乘客收取。
九、前款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以計費表計算收取者,應以符合附件一規定
    之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計算裝置計算。但多元化計程車未裝設計費表
    者,應以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公告之通行費收取。
前項第二款規定所定計程車計費表之功能,應為經交通部指定之專業機構
確認符合計程車計費表功能規範(如附件二),並依法經度量衡專責機關
型式認證認可及檢定合格者;每車裝設一具為限,並應列印乘車證明供乘
客收執。
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之業者,應提供下列服務:
一、於消費者叫車時提供相關資訊:
    (一)車輛:至少應包括車輛廠牌、牌照號碼、出廠年份、車門數等
          。
    (二)駕駛人:至少應包括有效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顯示、消
          費者乘車評價。
    (三)預估行駛路線及應付車資。但以計費表計收車資者,應提供預
          估車資。
    (四)前目應付車資於消費者確認後,因故需變更車資之收費規定。
二、網際網路平臺以圖文或語音方式,於乘客搭乘時提醒應繫安全帶。
三、依營業計畫書所定期程採全面電子支付。
四、可供消費者乘車後進行服務品質評價。
五、保存各趟次車號、預約時間、上下車時間、行駛路線、行駛里程、應
    付車資、實收車資及通行費等營運資料至少二年,並配合公路主管機
    關提供查詢及下載之權限。
多元化計程車接受消費者提出之乘車需求以預約載客為限,不得巡迴攬客
或於計程車招呼站排班候客。
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之業者申請車輛免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裝設計
程車計費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交通部指定之專業機構測試確認所提供應付車資於該管公路主管機
    關所核定之運價範圍內,並將確認結果提報交通部認可。
二、車資報價發生系統異常之處理機制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同意。
三、提供電子化乘車證明。
前項第三款電子化乘車證明,應記載下列項目:
一、車號。
二、上、下車時間及行駛時間。
三、行駛路線及里程。
四、車資金額。
五、服務消費者專線電話及主管機關申訴電話。
個人經營計程車牌照之使用以原申請人為限,不得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
號。但經核准歇業,得連同原車過戶予符合個人經營計程車申請資格條件
者。
3.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八條(直接蒐集個人資料之告知義務)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
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
    所必要。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四、告知將妨害公共利益。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六、個人資料之蒐集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
4. 交通部鼓勵計程車計費表更新補助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之計程車計費表,係指符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
    條及附件一、附件二之計程車計費表及其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計算裝
    置,且至少有計程車計費表製造業或輸入業者提供以下之產品品質保
    證條件:
  (一)投保一年賠償金額至少新臺幣一千萬元之產品責任保險。
  (二)臺灣本島銷售之縣市或其鄰接縣市需有至少一處經濟部標準檢驗
        局許可之計費表修理業受理維修保固據點,其中臺北市與新北市
        合計至少應有五處以上。
  (三)非使用者造成人為損壞之保固,第一年為完全免費保固,第二年
        至第三年保固得酌收零件更換或耗材費用(應於保固文件載明重
        要零組件更換及耗材成本費用)。
  (四)保固期內因計費表故障所提供駕駛人之營業保障方案,至少應包
        含免費更換條件、修復時間、逾時處理機制等項目。
  (五)第三款及第四款保固保證擔保方式: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經金融
        機構信託或提供履約保證至少一年,或與第二款受理維修保固之
        計費表修理業者簽訂共同保固服務履行契約之聯合連帶保證。
    計程車計費表製造業或輸入業者應就前項規定檢附證明文件,向本部
    提出申請,經本部審核通過之型號逕行公告,納入本要點補助。經納
    入補助之計程車計費表,其製造業或輸入業者未履行保固責任時,本
    部得取消其補助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