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甄選廠商辦理106年1月至107年12月國道高速公路車輛拖救服務
主旨:公告甄選廠商辦理 106年1月至107年12月國道高速公路車輛拖救服 務。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6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拖救廠商之資格及條件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縣市政府核發之具有拖吊業務項目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資本額在新臺幣參佰萬元以上。 (三)使用統一發票。 (四)最近 2年內無因違反國道高速公路車輛拖救服務協議書規定致 遭本局解除協議或終止該區段協議。 (五)本次申請共分 6個區段(詳申請登記須知),每一申請區段配 屬之拖救車輛須符合下列規定: 1.申辦第1至第6區段小型車拖救服務: (1)拖救車輛至少10輛,核定總重在3.5公噸以上。 (2)拖救車輛須經公路監理單位檢驗合格,且行車執照註記有 吊車、拖吊車或救濟車(具備拖吊功能)。 2.申辦第1至第6區段大、小型車拖救服務: (1)拖救車輛至少10輛,核定總重在 3.5公噸以上,其中至少 應有5輛拖救車輛,其核定總重在8.5公噸以上之吊桿車輛 。 (2)拖救車輛須經公路監理單位檢驗合格,且行車執照註記有 吊車、拖吊車或救濟車(具備拖吊功能)。 (六)服務人員應持有職業大貨車或以上之駕駛執照,且未經本局列 為不得在高速公路執行拖救作業,其所駕駛之拖救車輛,若備 有可前後左右移動吊桿設備,須領有移動式起重機操作訓練合 格證明書;另自 107年起須配備智慧型手機(至少須有3G上網 及定位功能)。 (七)拖救車輛及拖救服務人員不得與其它區段或其它廠商重複登記 ,若發現重複登記,本局將逕行剔除。 (八)須全日24小時辦理許可區段、許可車種之車輛拖救服務。 二、領表:105年 9月1日起辦公時間內向本局交通管理組(新北市泰山 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登記領取「國道高速公路車輛拖救服務申請 登記須知」。 三、登記:105年9月23日中午12時前由專人送至本局交通管理組辦理申 請登記,並繳交「申請登記須知」所列之各項資料。
未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關登記許可之拖、吊車輛,不得擅自在高 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沿線路權範圍內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