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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105.12.28. 北監駕字第1050299235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5.12.28
要  旨:
委託基隆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辦理 106年度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驗業務
本  文:
主旨:有關本所 106年度委託基隆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辦理汽車職業
      駕駛執照審驗業務。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暨公路法第61條第1項辦理。
公告事項: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106年度委託基隆市汽車駕駛員
          職業工會(基隆市仁愛區仁二路89號二樓)辦理汽車職業駕駛
          執照審驗業務。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六十一條
汽車及電車之登記、檢驗、發照、駕駛人及技工之登記、考驗發照,由中
央公路主管機關統一辦理,並得委託相關法人、團體辦理。
前項委託法人、團體,除第六十三條另有規定外,其委託事項、委託對象
資格、人員、設備基準、申請核准程序、委託合約應載事項、收費基準、
管理、監督及停止或終止委託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軍用汽車,除國軍編制內之車輛,由國防部另定辦法外,餘均應依前二項
汽車之規定辦理。
2. 行政程序法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民間或個人處理)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