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嘉義縣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暨嘉義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辦理 106年 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驗業務事宜,委託期間自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 日
主旨:公告本所委託嘉義縣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暨嘉義市汽車駕駛員職業 工會辦理106年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驗業務事宜。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 2項、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汽車職業駕駛執照 審驗作業規定及督導考核注意事項。 公告事項: 一、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本所委託嘉義縣汽車駕駛員 暨嘉義市汽車駕駛員等2家職業工會辦理106年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 驗業務。 二、受委託職業工會如附件所列,刊載於行政院公報及張貼於本所公告 欄、本所網站。 附件 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106年委託代辦職業駕駛執照審驗業務職業 工會明細表 ┌─┬─────┬──────┬───────┬────┐ │序│ 管轄所站 │ 代辦所名稱 │ 地址 │ 電話 │ │號│ │ │ │ │ ├─┼─────┼──────┼───────┼────┤ │ │ │ │ │05– │ │1 │嘉義區監理│嘉義縣汽車駕│嘉義市台斗街74│2765045 │ │ │所 │駛員職業工會│號之3 │05– │ │ │ │ │ │3628578 │ ├─┼─────┼──────┼───────┼────┤ │2 │嘉義市監理│嘉義市汽車駕│嘉義市台斗街74│05– │ │ │站 │駛員職業工會│號之2 │2762267 │ └─┴─────┴──────┴───────┴────┘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委託代辦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驗 業務,依交通部訂頒「公路監理機關委託法人團體辦理監理業務作業 及監督要點」,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