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川華工業有限公司等84家代檢廠辦理換發代檢合格汽車之行車執照事 宜,委託期間自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
主旨:公告本所委託川華工業有限公司等84家代檢廠辦理換發代檢合格汽 車之行車執照事宜。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及公路法第6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委託辦理事項:委託川華工業有限公司等84家代檢廠辦理換發代檢 合格汽車之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 二、委託期間: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受委託廠商名冊 及委託業務(如附件)。 三、公告地點;本所暨本所雲林監理站、東勢監理分站、嘉義市監理站 、新營監理站、麻豆監理站及台南監理站等處公告欄。 四、其他規定事項依簽訂之合約書各項條款辦理。
汽車及電車之登記、檢驗、發照、駕駛人及技工之登記、考驗發照,由中 央公路主管機關統一辦理,並得委託相關法人、團體辦理。 前項委託法人、團體,除第六十三條另有規定外,其委託事項、委託對象 資格、人員、設備基準、申請核准程序、委託合約應載事項、收費基準、 管理、監督及停止或終止委託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軍用汽車,除國軍編制內之車輛,由國防部另定辦法外,餘均應依前二項 汽車之規定辦理。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