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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公路總局 106.01.16. 路覆字第1060006923號函
公(發)布日: 106.01.16
要  旨:
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1項第2款「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
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之規定,其函釋效力問題
本  文:
主旨: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1項第2款「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
      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之規定,其函釋效力問題,詳如
      說明,請惠允賜復。
說明:
  一、查鈞部72年7月24日交路字第04213號函略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2項規定:「車輛行至無號誌,及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
      口,未分幹、支線道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
      方車先行。」原則以左方之車輛同時到達該項交岔路口者為準。
  二、次查鈞部 101年7月25日交路字第1010016557號函略以:本部72年2
      月24日交路字第04213號函有關上開規則第 102條之釋義內容「...
      原則以左方車之車輛同時到達該項交岔路口為準」即應予停止適用
      。惟鈞部建置之交通法規即時檢索系統,查無上開函釋,但仍有72
      年7月24日交路字第04213號函(未標示停止適用),因有民眾質疑
      相關函釋之效力問題,爰請鈞部惠予釋復,以利本會俾憑辦理相關
      行車事故鑑定覆議事宜。
正本:交通部
副本: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一百零二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
    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
    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
    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
    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
    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
    ,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
    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
    ,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
      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
      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
      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
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