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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01.07.25. 交路字第1010016557號函
公(發)布日: 101.07.25
要  旨:
臺灣省桃園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
第1項第2款「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之規
定事宜
本  文: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1項第2款「同為直行車
      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之規定事宜乙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1年2月13日桃縣行字第1015200542號函。
  二、查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之規定,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 102條係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係依據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倒規定再予檢討修正,依接現行條文第1項第2款
      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
      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如無劃分幹、支線
      道之情形時,則少線車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至如屬車道數
      相同情形時,則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再若同為直行車或轉
      彎車者,則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合先說明。
  三、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左方車應暫停讓
      右方車先行」,係課以左方車駕駛人行經交岔路口時應暫停讓右方
      車先行之義務,並應暫停後在交岔路口視界安全無虞且能以通過路
      口不發生行車事故為停讓之原則,爰左方車按上開原則「暫停讓」
      右方車先行,自不發生兩方車輛於交岔路口行車街突之事宜,至於
      貴會所提以左右方之車輛同時到達交岔路口為準方有上開規定之適
      用,非但容易肇事,亦有違「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規定之
      意旨。
  四、另為強化明確交岔路口行車秩序規範,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9款業已增訂「支線道車不讓幹線
      道車先行。少線道牢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
      讓右方車先行」之規定,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規定亦配合
      修正第1項第2款及增訂第 2項車道數計算基準之規定,俾利汽車駕
      駛人明確區分其行車路權,故本部72年2月24日交路字第04213號函
      有關上開規則第102條之釋義內容「...原則以左方車之車輛同時到
      達該項交岔路口為準」即應予停止適用。
正本:臺灣省桃園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副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
      、臺灣省政府、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部公路總局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一百零二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
    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
    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
    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
    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
    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
    ,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
    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
    ,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
      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
      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
      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
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