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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106.02.10. 站務業字第10650023502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6.02.10
要  旨:
委託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機場排班計程車相關事項
本  文:
主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委託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機場排班計
      程車相關事項。
依據:
  一、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即日起。
  二、委託對象: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三、委託事項:桃園國際機場排班計程車之營運監督、駕駛人管理及績
      優駕駛人選拔獎勵等相關營運管理事項。

規範基礎

1.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執行機關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
航局)。
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公開登記及機場排班登記證之核
發,得由民航局委託航空警察局執行之。
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之營運監督、駕駛人管理及績優駕駛人選拔獎勵等相
關營運管理事項,得由民航局委託機場公司執行之。
第二項及前項之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2. 行政程序法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民間或個人處理)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