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 行政令函
字級: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106.03.23. 管字第1061860410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6.03.23
要  旨:
公告106年清明節連續假期實施國道1號、3號及5號高乘載管制,國道1號及國道3號匝道封閉措施
本  文:
主旨:106 年清明節連續假期實施國道1號、3號及5號高乘載管制,國道1
      號及國道3號匝道封閉措施公告。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9條第3項及第4項。
公告事項:
  一、高乘載管制時間及範圍:
    (一)時間及範圍
          1.106年4月1日7–12時,實施國1內湖至頭份及國3木柵至香山
            各交流道之南下入口匝道高乘載管制。
          2.106年4月1日及2日7–12時,實施國5南港系統、石碇、坪林
            各交流道之南下入口匝道高乘載管制。
          3.106年4月2日至4日15–20時,實施國 5蘇澳、羅東、宜蘭、
            頭城各交流道之北上入口匝道高乘載管制。另國 5北上高乘
            載管制結束時間將視交通狀況機動調整。
    (二)管制方式:
          1.國道1號及國道3號高乘載管制路段及時段內,僅允許乘載 3
            人(含)以上(含駕駛及乘客)小型車、大客車及計程車(
            含空車)駛入。另台灣中油及其他石化公司油品之制式油罐
            車輛、郵局郵務車輛(車身標註中華郵政字樣)、地方政府
            所屬之垃圾車(車身噴繪有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字樣)、
            駕駛或乘客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孕婦證明(同時出示孕婦健
            康手冊及附照片身分證明)之小型車可不受管制進入。
          2.國道5號高乘載管制路段及時段內,僅允許乘載3人(含)以
            上(含駕駛及乘客)小型車、大客車、計程車(含空車)、
            郵局郵務車輛(車身標註中華郵政字樣)及駕駛或乘客持有
            身心障礙證明、孕婦證明(同時出示孕婦健康手冊及附照片
            身分證明)之小型車駛入。另大貨車(總重逾 3,500公斤)
            不受管制,惟依雪山隧道禁行大貨車之安全規定,南下大貨
            車須於石碇交流道(含)以前駛離國 5,北上大貨車須於頭
            城交流道(含)以前駛離國5。
          3.另以下車輛不受高乘載管制之限制:
           (1)救護車輛(救護車、拖救車、工程車、消防車等)。
           (2)駕駛或乘客持有記者證之新聞採訪車。
           (3)貼有「高速公路高乘載管制通行證」之車輛。
           (4)警備車。
    二、匝道封閉時間及範圍:
      (一)106年4月1日0–18時,封閉國1平鎮系統南下入口匝道。
      (二)106年4月3日及4日0–24時,封閉國1埔鹽系統北上及國 3竹
            南北上入口匝道。

規範基礎

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十九條
下列人員、車輛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一、行人。
二、部隊行軍或演習。
三、慢車。
四、機車。
五、三輪汽車或馬達三輪車。
六、農耕機。
七、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
八、拖有非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故障之車輛。
九、市區雙層公車。
經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核准施工、養護與執行公務之人員及機具與擔任護衛
及開導任務之憲警、執行緊急勤務之警察或執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隧道
緊急任務之機車與依第二條之一規定進入與行駛之大型重型機車,或經核
准之特殊活動參與人員,不受前項限制。
為維護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
關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
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
前項禁止、限制或開放事項得包括車輛、乘載人數、裝載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