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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 106.05.10. 高市監驗字第1060038472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6.05.10
要  旨:
新增委託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大昌醫院辦理汽機車駕駛人體格檢查暨體能測驗業務
本  文:
主旨:公告新增委託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大昌醫院辦理汽機車駕駛人體
      格檢查暨體能測驗業務。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64條。
公告事項:
  一、新增委託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大昌醫院自 106年4月26日起至110
      年12月31日止辦理汽機車駕駛人體格檢查暨體能測驗業務。
  二、本所轄區辦理汽機車駕駛人考驗體格檢查暨體能測驗醫療院所一覽
      表如附件。
  三、公告地點:行政院公報、本所公告欄、本所苓雅監理站公告欄。
  四、對於本公告委託辦理事項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所承辦人:張○
      正技士(聯絡電話:07–3613161分機218)。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九十二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
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
、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
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微型電動二輪
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
安全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
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
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
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公路主管機關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收取費用;其實施對象、應接受道
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條款、辦理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收費
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應記違規點數之條
款、點數與其通知程序、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
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繳納機
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
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調查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
同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定之。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
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
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
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委託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其資格、申請、
設備與人員、收費方式、證照格式、合約應載事項、查核及監督等事項之
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六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除身心障礙者及年滿六十歲職業駕駛者外,其體格檢查及體能
測驗合格基準依下列規定:
一、體格檢查:
    (一)視力:兩眼祼視力達零點六以上,且每眼各達零點五以上,或
          矯正後兩眼視力達零點八以上,且每眼各達零點六以上。
    (二)辨色力:能辨別紅、黃、綠色。
    (三)聽力:能辨別音響。
    (四)四肢:四肢健全無缺損。
    (五)活動能力:全身及四肢關節活動靈敏。
    (六)無下列疾病情形:
          1.癲癇。但檢具醫療院所醫師出具最近二年以上未發作診斷證
            明書者,不在此限。
          2.有客觀事實足以認定其身心狀況影響汽車駕駛之虞,經專科
            醫師診斷認定者。
          3.其他足以影響汽車駕駛之疾病。
    (七)其他:無酒精、麻醉劑及興奮劑中毒。
二、體能測驗:
    (一)視野左右兩眼各達一百五十度以上。但年滿六十歲之駕駛人,
          視野應各達一百二十度以上。
    (二)夜視無夜盲症。
前項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應由公立醫院或衛生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指定醫
院為之,或由附設有檢查設備及檢定合格醫事人員之公路監理機關或指定
之診所、團體為之,但申請學習駕駛證時已經體格檢查合格者,一年內免
再檢查。
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機車駕駛執照之規定,由交通部另定之。
3. 行政程序法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民間或個人處理)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