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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06.07.11. 交授高業字第10600234321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6.07.11
要  旨:
委任本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執行中壢
、湖口、關西、泰安、仁德、蘇澳等服務區招商營運案
本  文:
主旨:公告委任本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執行中壢、湖口、關西、泰安、仁德、蘇澳等服務區招商營運案
      。
依據: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條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及第3項。
公告事項:委任本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執行中壢、湖口、關西、泰
          安、仁德、蘇澳等服務區招商營運案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事項
          。

規範基礎

1. 行政程序法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或委任其他機關)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
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五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本法所稱主辦機關,指主辦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業務之機關:在中央
  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
  政府。主辦機關依本法辦理之事項,得授權所屬機關(構)執行之。
  主辦機關得經其上級機關核定,將依本法辦理之事項,委託其他政府機
  關執行之。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所依據之前項規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
  報、新聞紙、或公開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