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外資之中華民國法人得否投資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 、計程車客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
主旨:有關具有外資之中華民國法人得否投資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 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依公路法第35條立法意旨係為維護國家內陸運輸主權與國內業者權 益,避免外資影響本國汽車運輸業經營市場,俾保障國內內陸運輸 穩定性及基本民行,爰明定非中華民國法人不得投資經營旨揭類別 汽車運輸業。 二、另參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5條規定,外國投資人持股或出資額合計 超過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之國內投資事業,其轉投資應經 主管機關核准,其立法目的即在於避免外國人經由所投資事業轉投 資於該條例禁止或限制之事業項目,持股未超過三分之一則無須依 該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 三、綜上,考量具有外資之中華民國法人,其轉投資行為已有外國人投 資條例規定之申請及審核機制,在兼顧公路法第35條之文義及立法 意旨,爰中華民國法人其外資持股總數或出資總額未超過該事業股 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者,得投資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 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本部 103年11月21日 交路字第1030033926號函釋說明併予修正。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部公路總局 副本:本部法規委員會
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經營汽車運輸業。但經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申請投資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 、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