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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公路總局 106.08.31. 路運規字第1060092170B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6.08.31
要  旨:
公告 106年度依「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汽車客運車輛汰舊換新補助作業要
點」規定申請補助之甲類大客車附加價值率要求標準,自即日實施
本  文:
主旨:公告本( 106)年度依「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汽車客運車輛汰舊換
      新補助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之甲類大客車附加價值率要求標準
      ,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汽車客運車輛汰舊換新補助作業要點」第三
      點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本年度依「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汽車客運車輛汰舊換新補助作
          業要點」規定申請公路汽車客運車輛汰舊換新補助之甲類大客
          車,其附加價值率要求標準暫先延用 105年度至少須達40%以
          上規定標準。

規範基礎

1. 交通部公路局公路汽車客運車輛汰舊換新補助作業要點
三、申請規定:
    (一)申請資格:
          1.申請對象為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且符合下列規定:
           (1)一般公路客運車輛:
              A.申請汰換年度仍繼續經營,未有停業、破產或歇業等未
                營運事實者。
              B.補助購置車輛,應以公路局指示補助汰換年度及該年度
                以前出廠之舊車進行汰換,且使用於一般公路客運路線
                。
              C.申請業者應提出公司整體車齡資料,且汰換車輛應優先
                以該公司所屬一般公路客運路線車輛中最老舊之車輛進
                行汰換(未以最老舊車輛汰換者,應提出具體理由,並
                經監理機關同意),且車齡不得低於十年(車齡以至申
                請年度十二月計算)。如申請業者購置之車輛為無障礙
                車輛(包含通用設計無障礙大客車與低地板公車)者,
                車齡得放寬至八年以上。
              D.補助審查係以申請車齡為主要審查基準,輔以申請業者
                營運績效及執行能力,按當年度預算審定優先次序後,
                依序補助汰換。同一年度同一業者申請案,無障礙車輛
                (包含通用設計無障礙大客車與低地板公車)不得低於
                總申請車輛數之四分之一。前述車輛數限額,尾數不足
                一輛者,以一輛計之。
              E.申請業者提具申請購車計畫後,應依下列期程辦理。
                a.購車合約:核定補助次日起算九十日內簽約。
                b.交車領牌:核定補助次日起算一百八十日內交車。
              F.每條路線均須固定配置一輛以上低地板大客車或通用設
                計無障礙大客車,並須採固定班表、明確公告方式營運
                。兼有營運市區汽車客運業之業者,不得將其市區汽車
                客運所屬之低地板大客車或通用設計無障礙大客車併入
                公路汽車客運路線計算。路線尚無配置低地板大客車或
                通用設計無障礙大客車者,應優先提出申請,當年度方
                得接受補助(爾後將逐年檢討提高無障礙車輛最低配置
                比例)。但業者所有申請路線經監理機關確認皆不適行
                無障礙車輛者,不在此限。
              G.獲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之路線,申
                請車輛汰舊換新,應以汰換為乙類大客車為限。如確有
                汰換為甲類大客車需求者,應備具該路線三個月以上班
                次載客量分析(含尖峰需求)、車輛配置比例等相關證
                明文件,明確佐證確有汰換為甲類大客車之區段或時段
                ,方得提出申請。並應以低地板大客車或通用設計無障
                礙大客車為限。
           (2)國道客運車輛:當年度公路公共運輸計畫若有餘裕時,得
              提供予國道客運業者申請車輛汰舊換新。其申請規定同前
              述A至E之規範。同一年度同一業者申請案,其換新車輛中
              ,通用設計無障礙大客車不得低於五分之一。前述車輛數
              限額,尾數不足一輛者,以一輛計之。獲補助之國道客運
              車輛,應於班表中明確公告該路線通用設計無障礙大客車
              之營運時間。
           (3)申請業者提出之汰換車輛應依規定完成檢驗,且於受理截
              止日,牌照狀態不應包含已停用報停、繳銷、註銷、吊銷
              或報廢等非正常營運行駛之車輛。但當年度預算有餘裕時
              ,公路局得提供予前述牌照狀態車輛申請汰換補助。
          2.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前一年度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經監理機
              關依公路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處分。
           (2)客運業者前一年度申請公路局相關購車補助,請款數額未
              達核定購車補助三分之二。但受天災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者
              不在此限。
           (3)尚無配置無障礙車輛之業者,當年度申請新購之無障礙車
              輛,未能依限完成購車合約或交車領牌者,應連同本年度
              核定之其它汰換車輛補助一併廢止補助。
           (4)歷年有違反規定遭追回補助款,且該等款項尚未結清。
           (5)前一年度有不配合監理機關之查核作業,或未提供詳實資
              料。
           (6)客運業者有第六點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情事。
          3.申請電動大客車補助應依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
            車作業要點辦理。
    (二)補助車輛規範:
          1.甲類普通大客車:全新甲類大客車,車輛規格應符合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附件六之一甲類大客車規範,並應配備煞車輔助
            系統設備。
          2.乙類普通大客車:全新乙類大客車,車輛規格應符合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附件六之一乙類大客車規範。
          3.低地板大客車:含甲類及乙類大客車,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
            基準「低地板大客車規格規定」之規範。
          4.通用設計無障礙大客車:含甲類及乙類大客車,應符合車輛
            安全檢測基準「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之規範,且至少
            配置一套輪椅升降台,車內並至少設置二個(乙類一個)固
            定之輪椅區。
          5.申請本補助之車輛及其所屬車身打造廠或代理商,除交通部
            另有規定外,以其申請日當年度之附加價值率規定為準,並
            應檢附其向經濟部或其委託之專業機構申辦附加價值率符合
            規定之核准文件或相關證明,方得請撥款項。各年度附加價
            值率如下:
           (1)一百零四年度甲類大客車附加價值率要求標準至少達百分
              之三十五以上。
           (2)一百零五年度至一百零八年度甲類大客車附加價值率要求
              標準至少達百分之四十以上。另自一百零九年度起,經核
              定補助之車輛應符合車身骨架結構查核規定。
          6.依下列規定申請購置補助經交通部公路局同意者,不適用前
            目規定:
           (1)客運業者自非屬我國禁止輸入整輛甲類大客車之地區,購
              置進口輸入整輛原廠車輛。
           (2)客運業者自非屬我國禁止輸入甲類大客車底盤之地區,進
              口國外原廠完成製造具較佳安全配備之底盤,由國內車體
              廠完成車體打造之甲類大客車。
          7.受補助車輛,應符合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8.受補助車輛,應依規定配備公車動態資訊系統車機設備,且
            維持正常運作,並納入公路監理機關建置或指定之動態資訊
            管理系統監控列管。
          9.受補助車輛應配備具行動支付及多卡通之驗票機,且維持正
            常運作。另驗票機等設備不得列入車價中申請補助。
    (三)申請期程:客運業者依公路局指示期程內,向主管監理機關申
          請辦理,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準)。但特殊案件經公路局
          同意延長者,不在此限。
    (四)補助金額:
          1.依業者自行提出汰舊換新計畫,公路局於考量當年度預算總
            額後全數核補。但倘預算有限,則依車齡及評鑑成績計算補
            助優先次序後,再予核補。
          2.補助優先次序計算原則:
           (1)為利於計算優先次序,客運業者應於申請書表提供「服務
              品質因子與車齡因子彙整表」(附表九),該附表指標定
              義如次:
              A.服務品質因子:該公司最近一次的評鑑分數。
              B.車齡分布因子:前年度與去年度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
                牌照在案之一般公路客運車輛數(不含已停用報停、繳
                銷、吊銷、註銷或報廢等非正常營運行駛之車輛)之車
                齡分布與平均車齡。
           (2)按上開補助因子,可加總計算補助績效因子(服務品質因
              子+車齡分布因子),詳細評定原則如下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3)除計算上開績效因子外,受補助業者之自籌率,亦視申請
              業者於公共運輸車輛補助之不良情節(如浮報車價、未依
              原核定計畫執行且擅自變更,或車身標示貼紙未依規定張
              貼且拒不改善者等),作為本年度補助優先次序之參酌。
          3.補助額度及上限:
           (1)每大客車輛補助額度及上限: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2)年度每一申請案核列補助汰換車輛,申請業者經公路監理
              機關登記列管牌照在案之公路客運車輛數(不含已停用報
              停、繳銷、吊銷、註銷或報廢等非正常營運營運之車輛。
              一般公路客運申請及國道客運申請之車輛,應分別計之)
              :
              A.逾三百輛以上者,最多補助汰換該公司公路客運車輛數
                之十分之一,其補助車輛數尾數不足一輛者,以一輛計
                之。
              B.二百輛以上,三百輛以下者,最多補助汰換車輛三十輛
                為上限。
              C.逾一百輛未達二百輛者,最多補助汰換車輛二十輛為上
                限。
              D.一百輛以下者,最多補助汰換車輛十輛為上限。
              E.業者補助汰換車輛上限額度,依據上開額度上限為分配
                。但遇特殊狀況,公路局得適時合理調整。
           (3)上開提出申請之車輛價格,不應包含得扣抵銷貨稅額之營
              業稅。有相關免徵稅額規定者,應扣除稅額後,提出申請
              。
           (4)客運業者申請補助時,應提出車輛汰舊換新之申請補助金
              額及自籌金額,由公路局依本要點規定之核定補助額度及
              上限核定補助金額。實際核撥金額以購車合約金額 *補助
              購置車輛價格比例計算。但不得逾公路局核定之補助金額
              。
           (5)客運業者受補助之車輛,其補助金額比例逾車價一半者,
              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且應受公路局之監督。
    (五)申請文件:提具申請年度「【汰舊換新車輛】購車計畫申請書
          」乙份(如附表一,依照其不同年份分案申請)、「服務品質
          因子與車齡因子彙整表」(如附表九)、「公路汽車客運業者
          受車輛汰舊換新補助績效指標」(如附表十,該表內容為汰換
          前一年度之統計)及「公路汽車客運車輛車齡與車額分佈調查
          表」(如附表十一)。
    (六)申請審查程序:
          1.監理機關:
           (1)將作業要點轉知轄內申請業者知照,並輔導依規定辦理。
           (2)督導業者依程序陳報補助申請資料,且審查資料正確性。
              業者陳送書表未齊或錯誤,應通知業者於三日內補正,未
              補正者視同放棄,其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
           (3)受理購車計畫申請,應於申請期程截止二週內彙整合格申
              請資料提報至公路局。公路局於彙整各監理機關資料後,
              訂定優先順序核補金額,且轉知各監理機關通知業者知照
              辦理。
           (4)「購車計畫申請書」審查注意事項:
              A.核對汰換車輛年份、型式是否正確,及確認車輛是否完
                成檢驗且為合格。
              B.是否依照不同購置年份與汰換年份分開申請。
              C.業者申請補助時,應本於誠信原則審慎預估車價,載明
                補助金額與自籌金額(均不含稅)。
          2.公路局:
           (1)督導各監理機關依照本補助作業要點執行,且分配預算至
              各監理機關。
           (2)彙整各監理機關提報業者購車計畫申請資料,依照各監理
              機關業者申請汰換車輛年份訂定優先順序,且依核定預算
              核給評定分數優先之客運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