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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公路總局 106.11.10. 路運規字第1060139397號函
公(發)布日: 106.11.10
要  旨:
檢送「交通部公路總局補助客運車輛設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設備作業原則
」
本  文:
主旨:檢送「交通部公路總局補助客運車輛設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設備作
      業原則」(詳附件),詳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核定「大型車輛裝設車輛安全設備推動計畫」、「公路
      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106–109年)」暨交通部106年11月8日交
      路字第1060033052號函辦理。
  二、為減少客運車輛視野死角,提升行車安全,本局業依前揭行政院核
      定計畫研訂旨揭補助作業原則,提供經費補助客運業者申請設置行
      車視野輔助系統設備,合先敘明。
  三、本補助作業原則請貴府(所)協助轉知轄管之客運業者,另第 1波
      申請作業為自即日起至106年12月10日止,並以車齡未滿5年之車輛
      優先補助,補助設備則以標準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為主,替代型部
      分暫不予補助(後績波次申請補助時程及規定將另為通知)。
  四、另有關本補助作業原則第八點規定之安裝廠商資格,請至財團法人
      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網站查詢。
  五、本案副知中華民國公共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並請協
      助轉達所屬會員踴躍提出申請,以輔助增進行車安全。
正本:各縣市政府(含直轄市)、局屬各區監理所
副本:中華民國公共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交通部、交通部
      運輸研究所、國立交通大學運輸研究中心、本局監理組、主計室(
      均含附件)

規範基礎

1. 交通部公路總局補助客運車輛設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設備作業原則
八、安裝廠商資格:安裝標準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廠商須通過財團法人車
    輛安全審驗中心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審查報告並符合第71點規定;安裝
    替代型行車視野輔助設備須由原汽車(底盤)製造廠、汽車代理商或
    依法領有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合法汽車車體(身)打造
    業或汽車修理業者出具安裝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