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試辦「台62甲線載運危險物品車輛(含罐槽車)」運送管制事項
主旨:公告試辦「台62甲線載運危險物品車輛(含罐槽車)」運送管制事 項。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公路法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103年7月28日路授一養字第1031090151號函公告「 台62甲線全線禁止載運危險物品車輛行駛」。 二、本公告修正試辦「台62甲線載運危險物品車輛(含罐槽車)」運送 管制事項,詳如附件。 三、本公告事項於107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設施之完整及交通安全,對超過公路設計容許尺 寸、載重或易於損壞公路之車輛,得限制或禁止其通行。 公路主管機關於公路發生災害或修護期間,得公告限制或禁止車輛通行該 路段。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 布命令: 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 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 二、劃定行人徒步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