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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106.12.20. 管字第1061861810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6.12.20
要  旨:
公告107年元旦連續假期國道1號、3號及5號高乘載管制,國道1號及3號匝
道封閉措施
本  文:
主旨:公告 107年元旦連續假期國道1號、3號及5號高乘載管制,國道1號
      及3號匝道封閉措施。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9條第3項及第4項。
公告事項:
  一、高乘載管制時間、範圍及管制方式:
    (一)時間及範圍
          1.106年12月30日、31日7-12時,國 5南下南港系統及石碇,
            各交流道之南下入口匝道實施高乘載管制。
          2.106年12月31日、107年1月1日15-20時,國 5北上蘇澳、羅
            東、宜蘭及頭城,各交流道之北上入口匝道實施高乘載管制
            。另國5北上高乘載結束時間將視交通狀況機動調整。
          3.107年1月1日9-12時,國1北上嘉義系統至后里、國3北上水
            上系統至大甲,各交流道之北上入口匝道實施高乘載管制。
          4.高乘載管制方向、路段及時段內,除直接銜接國1及國3之彰
            化系統交流道以外,各系統交流道及一般交流道均進行管制
            。
    (二)管制方式:高乘載管制時段內,僅允許下列車輛進入前述交流
          道入口:
          1.救護車輛(救護車、拖救車、工程車、消防車等)。
          2.駕駛或乘客持有記者證之新聞採訪車。
          3.貼有「高速公路高乘載管制通行證」之車輛。
          4.警備車。
          5.國1及國3高乘載管制路段及時段內,僅允許大客車、計程車
            (含空車)、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孕婦證明(同時出示孕婦
            健康手冊及附照片身分證明)之小型車(駕駛或乘客)及乘
            載 3人(含)以上(含駕駛及小孩)小型車駛入。另台灣中
            油及其他石化公司油品之制式油罐車輛、郵局郵務車輛(車
            身標註中華郵政字樣)、地方政府所屬之垃圾車(車身噴繪
            有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字樣)可不受管制進入。
          6.國 5高乘載管制路段及時段內,僅允許大客車、計程車(含
            空車)、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孕婦證明(同時出示孕婦健康
            手冊及附照片身分證明)之小型車(駕駛或乘客)及乘載 3
            人(含)以上(含駕駛及小孩)小型車駛入。另大貨車(總
            重逾 3,500公斤)不受管制,惟依雪山隧道禁行大貨車之安
            全規定,南下大貨車應於石碇交流道(含)以前駛離國 5,
            北上大貨車應於頭城交流道(含)以前駛離國5。
  二、匝道封閉時間及範圍:
    (一)106年12月30日0-18時,封閉國 1平鎮系統南下入口及埔鹽系
          統南下入口匝道。
    (二)107年1月1日0-24時,封閉國1埔鹽系統北上入口及國3竹南北
          上入口匝道。
    (三)高乘載管制路段及時段內,原封閉之交流道入口仍維持封閉。

規範基礎

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十九條
下列人員、車輛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一、行人。
二、部隊行軍或演習。
三、慢車。
四、機車。
五、三輪汽車或馬達三輪車。
六、農耕機。
七、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
八、拖有非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故障之車輛。
九、市區雙層公車。
經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核准施工、養護與執行公務之人員及機具與擔任護衛
及開導任務之憲警、執行緊急勤務之警察或執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隧道
緊急任務之機車與依第二條之一規定進入與行駛之大型重型機車,或經核
准之特殊活動參與人員,不受前項限制。
為維護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
關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
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
前項禁止、限制或開放事項得包括車輛、乘載人數、裝載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