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 行政令函
字級: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106.12.25. 嘉監駕字第1060243040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6.12.25
要  旨:
委託嘉義縣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暨嘉義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辦理 107年
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驗業務事宜,委託期間自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
日
本  文:
主旨:公告本所委託嘉義縣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暨嘉義市汽車駕駛員職業
      工會辦理107年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驗業務事宜。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 2項、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汽車職業駕駛執照
      審驗作業規定及督導考核注意事項。
公告事項:
  一、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本所委託嘉義縣汽車駕駛員
      暨嘉義市汽車駕駛員等2家職業工會辦理107年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
      驗業務。
  二、受委託職業工會如附件所列,刊載於行政院公報及張貼於本所公告
      欄、本所網站。

附件: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107年委託代辦職業駕駛執照審驗業務職業
      工會明細表
      ┌──┬────┬──────┬─────┬──────┐
      │序號│管轄所站│ 代辦所名稱 │   地址   │    電話    │
      ├──┼────┼──────┼─────┼──────┤
      │ 1  │嘉義區  │嘉義縣汽車駕│嘉義市台斗│05–2765045 │
      │    │監理所  │駛員職業工會│街74號之3 │05–3628578 │
      ├──┼────┼──────┼─────┼──────┤
      │ 2  │嘉義市  │嘉義市汽車駕│嘉義市台斗│05–2762267 │
      │    │監理站  │駛員職業工會│街74號之2 │            │
      └──┴────┴──────┴─────┴──────┘

規範基礎

1. 交通部公路總局委託辦理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驗作業規定及督導考核注意事項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委託代辦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驗
    業務,依交通部訂頒「公路監理機關委託法人團體辦理監理業務作業
    及監督要點」,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2. 行政程序法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民間或個人處理)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