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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107.01.24. 中監車字第1070015295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7.01.24
要  旨:
委託千立汽車有限公司等112家代檢廠辦理換發107年度代檢合格汽車(或
拖車)之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事宜,委託期間自107年1月1日至107
年12月31日
本  文:
主旨:公告本所委託千立汽車有限公司等112家代檢廠辦理換發107年度代
      檢合格汽車(或拖車)之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事宜。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及公路法第6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本所委託千立汽車有限公司
      等 112家代檢廠辦理換發代檢合格汽車(或拖車)之行車執照(或
      拖車使用證)。
  二、受委託廠商如資料表所列。
  三、對於本項公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所承辦人:鄭○保(聯絡電
      話:04–26912011分機111)。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六十一條
汽車及電車之登記、檢驗、發照、駕駛人及技工之登記、考驗發照,由中
央公路主管機關統一辦理,並得委託相關法人、團體辦理。
前項委託法人、團體,除第六十三條另有規定外,其委託事項、委託對象
資格、人員、設備基準、申請核准程序、委託合約應載事項、收費基準、
管理、監督及停止或終止委託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軍用汽車,除國軍編制內之車輛,由國防部另定辦法外,餘均應依前二項
汽車之規定辦理。
2. 行政程序法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民間或個人處理)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