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千立汽車有限公司等112家代檢廠辦理換發107年度代檢合格汽車(或 拖車)之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事宜,委託期間自107年1月1日至107 年12月31日
主旨:公告本所委託千立汽車有限公司等112家代檢廠辦理換發107年度代 檢合格汽車(或拖車)之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事宜。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及公路法第6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本所委託千立汽車有限公司 等 112家代檢廠辦理換發代檢合格汽車(或拖車)之行車執照(或 拖車使用證)。 二、受委託廠商如資料表所列。 三、對於本項公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所承辦人:鄭○保(聯絡電 話:04–26912011分機111)。
汽車及電車之登記、檢驗、發照、駕駛人及技工之登記、考驗發照,由中 央公路主管機關統一辦理,並得委託相關法人、團體辦理。 前項委託法人、團體,除第六十三條另有規定外,其委託事項、委託對象 資格、人員、設備基準、申請核准程序、委託合約應載事項、收費基準、 管理、監督及停止或終止委託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軍用汽車,除國軍編制內之車輛,由國防部另定辦法外,餘均應依前二項 汽車之規定辦理。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