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涉及原管轄機關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 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之原掌理事項者,自107年2月12日起變 更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主旨: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公布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 業奉行政院核定自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施行,相關法律、法規命 令、行政規則涉及原管轄機關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交 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之原掌理事項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 年二月十二日起變更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依據: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條第六款、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 第三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原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相 關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涉及原掌理事項者,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七年二月十二日起變更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二、原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各區工程處同前項日期變更為交通 部高速公路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 三、原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拓建工程處、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 建工程局第一、二區工程處整併同第一項日期變更為交通部高速公 路局第一、二區新建工程處。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 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 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 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 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交通部為辦理國道之養護、新建、拓建工程及管理等業務,特設高速公路 局(以下簡稱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