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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107.02.07. 法字第10725600011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7.02.07
要  旨:
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涉及原管轄機關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
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之原掌理事項者,自107年2月12日起變
更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本  文:
主旨: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公布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
      業奉行政院核定自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施行,相關法律、法規命
      令、行政規則涉及原管轄機關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交
      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之原掌理事項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
      年二月十二日起變更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依據: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條第六款、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
      第三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原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相
      關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涉及原掌理事項者,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七年二月十二日起變更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二、原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各區工程處同前項日期變更為交通
      部高速公路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
  三、原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拓建工程處、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
      建工程局第一、二區工程處整併同第一項日期變更為交通部高速公
      路局第一、二區新建工程處。

規範基礎

1. 行政程序法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及管轄權不得隨意設定或變更)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
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
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
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
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2.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國道之養護、新建、拓建工程及管理等業務,特設高速公路
局(以下簡稱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