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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行政院 107.02.26. 院臺交字第1070005501A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7.02.26
要  旨:
公告調整台1線、台3線、台8線、台11線、台14乙線及台19線等6條省道公
路路線
本  文:
主旨:公告調整台1線、台3線、台8線、台11線、台14乙線及台19線等6條
      省道公路路線。
依據:公路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
  一、台1線、台3線、台8線、台11線、台14乙線及台19線等6條省道公路
      路線調整詳「省道公路路線調整表」。
  二、省道路線調整後,原省道路線解編為地方道路,移由地方政府或相
      關機關接養。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四條
全國公路路線系統,應配合國家整體建設統籌規劃;其制定程序如下:
一、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
二、市道、區道,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
    定公告。
三、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
    核定公告。
市區道路劃歸公路路線系統者,視同公路;其制定程序,由中央、直轄市
或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分別會商擬訂,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核定公告。
市道、縣道路線系統於依前二項規定核定公告前,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
一編號。
公路路線系統或既成公路之廢止,依第一項及第二項制定之程序。
第一項公路路線系統之制定,公路主管機關應依第二條定義,並按其功能
及設計標準擬訂;其分類基準,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