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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107.08.17. 管字第1071861189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7.08.17
要  旨:
公告甄選廠商辦理108年1月至109年12月國道高速公路車輛拖救服務
本  文:
主旨:公告甄選廠商辦理 108年1月至109年12月國道高速公路車輛拖救服
      務。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6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申請拖救廠商之資格及條件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縣市政府核發具有拖吊業務項目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資本額在新臺幣參佰萬元以上。
    (三)使用統一發票。
    (四)最近 2年內無因違反國道高速公路車輛拖救服務協議書規定致
          遭本局解除協議或終止該區段協議,或非本局特約公司之人員
          、車輛遭申訴違規執行拖救作業,經本局登記有案者。
    (五)本次申請共分 6個區段(詳申請登記須知),每一申請區段配
          屬之拖救車輛須符合下列規定:
          1.申辦小型車拖救服務:
           (1)拖救車輛至少10輛,核定總重在3.5公噸以上。
           (2)拖救車輛須經公路監理單位檢驗合格,且行車執照註記有
              拖吊設備、吊車、拖吊車或救濟車(具備拖吊功能)。
          2.申辦大、小型車拖救服務:
           (1)拖救車輛至少10輛,核定總重在 3.5公噸以上,其中至少
              應有5輛拖救車輛,其核定總重在8.5公噸以上之吊桿車輛
              。
           (2)拖救車輛須經公路監理單位檢驗合格,且行車執照註記有
              拖吊設備、吊車、拖吊車或救濟車(具備拖吊功能)。
          3.拖救服務人員應持有職業大貨車以上之駕駛執照,且未經本
            局列為不得在高速公路執行拖救作業,其所駕駛之拖救車輛
            ,若備有可前後左右移動吊桿設備,須領有移動式起重機操
            作訓練合格證明書;另自 108年起須配備智慧型手機(至少
            須有4G上網及定位功能)。
          4.拖救車輛及拖救服務人員不得與其他區段或其他廠商重複登
            記,若發現重複登記,本局將逕行剔除。
          5.須全日24小時辦理許可區段、許可車種之車輛拖救服務。
    (六)領表:107年8月20日起至107年9月13日止,在高速公路局網站
          /最新消息,下載108年至109年「國道高速公路車輛拖救服務
          申請登記須知」(以下簡稱「申請登記須知」)。
    (七)登記:107年8月30日8時起至 107年9月14日下午17時截止申請
          登記,並繳交「申請登記須知」所列之各項資料,依所申辦區
          段由專人送至本局轄區養護工程分局:
          1.申辦第一、二區段須送至本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地址:臺
            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2.申辦第三、四區段須送至本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地址:臺
            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3.申辦第五、六區段須送至本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地址:臺
            南市東區裕農路991號。

規範基礎

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二十六條
未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關登記許可之拖、吊車輛,不得擅自在高
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沿線路權範圍內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