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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內政部警政署 105.11.24. 警署交字第1050168296號函
公(發)布日: 105.11.24
要  旨:
有關無障礙復康巴士在劃有禁止停車或禁止臨時停車處所接送身心障礙者
上、下車時,如未妨礙人車通行安全及交通順暢之前提下,請依免舉發之
原則辦理
本  文:
主旨:有關無障礙復康巴士在劃有禁止停車或禁止臨時停車處所接送身心
      障礙者上、下車時,如未妨礙人車通行安全及交通順暢之前提下,
      請依免舉發之原則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5年11月21日社家障字第105070959
      6號函發「l05年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服務業務聯繫會報」會議紀錄
      辦理。
  二、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 1項
      第10款規定,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
      ,致違反本條例規定,其行為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
      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
      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三、有關無障礙復康巴士在旨揭處所停車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時,
      請依上述規定辦理,並利用勤前教育或公開場合向所屬宣導周知,
      俾利身心障礙者安全搭乘復康巴士。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本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各港務警察總隊、各縣(市)政府警察局
副本: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本署交通組

規範基礎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十二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
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
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
    五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七十六條第
    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四條
    之情形。
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
    ,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
    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四、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
    ,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
    礙其他人、車通行。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但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
    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七、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
    指示。
八、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
    示行駛。
九、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標
    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
    規定。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十二、駕駛汽車或慢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
      值未逾每公升零點零二毫克。
十三、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
      。
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十六、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
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有前項規定行為,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六十九條第二項之情形外,仍得舉發。
執行前二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得施以勸導
    之規定。
二、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
    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
三、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
    名。
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
意見,供裁決參考。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情形,有客觀事實足認無法當場執行勸導程序時,得免
予勸導。
前五項規定,於舉發本條例第七條之一民眾檢舉案件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