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委託台中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等 3家職業 工會辦理108年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驗業務事宜
主旨:公告本所委託台中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等3家職業工會辦理108年 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驗業務事宜。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 2項、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汽車職業駕駛執照 審驗作業規定及督導考核注意事項。 公告事項: 一、自 108年 1月 1日起至 108年12月31日止,本所委託台中市汽車駕 駛員職業工會等 3家職業工會辦理 108年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驗業 務。 二、受委託職業工會如附件所列。 三、對於本項公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所承辦人:徐○濤(聯絡電 話:04–26912011分機 217)。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08年委託代辦職業駕駛執照審驗業務表 ┌──┬────┬──────────┬───────────┐ │編號│管轄所站│代辦所名稱 │地址 │ ├──┼────┼──────────┼───────────┤ │ 1 │臺中市站│台中市汽車駕駛員職業│臺中市西屯區漢口路 2段│ │ │ │工會 │19號 │ ├──┼────┼──────────┼───────────┤ │ 2 │豐原站 │大臺中汽車駕駛員職業│臺中市豐原區同安街 213│ │ │ │工會 │號 │ ├──┼────┼──────────┼───────────┤ │ 3 │彰化站 │彰化縣汽車駕駛員職業│彰化市埔西街11號 │ │ │ │工會 │ │ └──┴────┴──────────┴───────────┘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委託代辦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驗 業務,依交通部訂頒「公路監理機關委託法人團體辦理監理業務作業 及監督要點」,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