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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108.01.10. 四工交字第1080002995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8.01.10
要  旨:
台9線104K+131~113K+420(蘇澳至東澳)路段,自108年1月17日上午9
時起開放小型車、大客車及12.2公尺以下非管制大貨車通行
本  文:
主旨:台 9線104K+131~113K+420(蘇澳至東澳)路段,自108年1月17
      日上午 9時起開放小型車、大客車及12.2公尺以下非管制大貨車通
      行。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公路法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管制路段:台9線104K+131~113K+420(蘇澳至東澳)路段。
  二、管制方式:
    (一)除旨揭車輛外禁止其他車種通行(執行公務或緊急救難業務之
          車輛除外)。
    (二)禁止載運危險物品車輛通行。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六十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設施之完整及交通安全,對超過公路設計容許尺
寸、載重或易於損壞公路之車輛,得限制或禁止其通行。
公路主管機關於公路發生災害或修護期間,得公告限制或禁止車輛通行該
路段。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條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
布命令:
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
    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
二、劃定行人徒步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