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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108.01.19. 四工交字第1080005409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8.01.19
要  旨:
自公告日起實施台9線120k+459~181k+480(東澳至崇德)及台9丁線2k
+000~17k523(蘇澳至東澳)載運危險物品車輛禁行時段
本  文:
主旨:自公告日起實施台9線120k+459~181k+480(東澳至崇德)及台9
      丁線 2k+000~17k523(蘇澳至東澳)載運危險物品車輛禁行時段
      。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及公路法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第2類氣體(限2.1組易燃氣體、2.2組非毒性非易燃氣體)及第3類
      液體(限汽、柴油、瓦斯等民生用品):上午7時至9時、下午 4時
      至7時禁止通行。
  二、其他危險物品:上午6時至下午10時禁止通行。
  三、逢3日(含)以上連續假期,載運危險物品車輛(限第2類2.1及2.2
      組、第 3類民生用品)依連續假期公告21噸以上大貨車管制時段通
      行,其他危險物品則維持原管制時段通行。
  四、於公告前已取得臨時通行證者(限載運汽油、柴油,或瓦斯等民生
      類危險物品)得依原通行證核定之時間行駛至屆期為止;公告日後
      申請者,應依公告所載之內容及時段通行。
  五、本公告路線,如因施工或其他特殊原因,另行限(管)制者,應依
      該限(管)制之規定或標誌辦理。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六十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設施之完整及交通安全,對超過公路設計容許尺
寸、載重或易於損壞公路之車輛,得限制或禁止其通行。
公路主管機關於公路發生災害或修護期間,得公告限制或禁止車輛通行該
路段。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條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
布命令:
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
    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
二、劃定行人徒步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