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 行政令函
字級: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108.04.16. 四工交字第1080023654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8.04.16
要  旨:
台9丁線2K+000~16K+650(蘇澳至東澳)路段,禁行 3.5噸以上大貨車
,勸導期修正延長至108年7月16日,惟持有核准通行證者除外
本  文:
主旨:台9丁線2K+000~16K+650(蘇澳至東澳)路段,禁行 3.5噸以上
      大貨車,勸導期修正延長至108年7月16日,惟持有核准通行證者除
      外。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公路法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管制路段:台9丁線2K+000~16K+650(蘇澳至東澳)路段。
  二、管制車種:禁行3.5噸以上大貨車。
  三、需例外行經管制路段者,除載運危險物品車輛請向監理單位申請核
      發臨時通行證,並依公告管制時段通行外, 3.5噸以上大貨車請依
      「省道台九丁線大貨車行駛公告禁行路段通行證申請作業規定」向
      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或當地村(里)
      長申請。
  四、原本處108年1月10日四工交字第1080003172號公告自108年1月17日
      起為期3個月勸導期,本次公告修正勸導期延長至 108年7月16日,
      勸導期結束後未依上開作業規定申請通行證並行駛本路段者,將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六十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設施之完整及交通安全,對超過公路設計容許尺
寸、載重或易於損壞公路之車輛,得限制或禁止其通行。
公路主管機關於公路發生災害或修護期間,得公告限制或禁止車輛通行該
路段。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條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
布命令:
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
    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
二、劃定行人徒步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