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9丁線2K+000~16K+650(蘇澳至東澳)路段,禁行 3.5噸以上大貨車 ,勸導期修正延長至108年7月16日,惟持有核准通行證者除外
主旨:台9丁線2K+000~16K+650(蘇澳至東澳)路段,禁行 3.5噸以上 大貨車,勸導期修正延長至108年7月16日,惟持有核准通行證者除 外。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公路法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管制路段:台9丁線2K+000~16K+650(蘇澳至東澳)路段。 二、管制車種:禁行3.5噸以上大貨車。 三、需例外行經管制路段者,除載運危險物品車輛請向監理單位申請核 發臨時通行證,並依公告管制時段通行外, 3.5噸以上大貨車請依 「省道台九丁線大貨車行駛公告禁行路段通行證申請作業規定」向 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或當地村(里) 長申請。 四、原本處108年1月10日四工交字第1080003172號公告自108年1月17日 起為期3個月勸導期,本次公告修正勸導期延長至 108年7月16日, 勸導期結束後未依上開作業規定申請通行證並行駛本路段者,將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設施之完整及交通安全,對超過公路設計容許尺 寸、載重或易於損壞公路之車輛,得限制或禁止其通行。 公路主管機關於公路發生災害或修護期間,得公告限制或禁止車輛通行該 路段。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 布命令: 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 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 二、劃定行人徒步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