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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108.06.20. 四工交字第1080039821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8.06.20
要  旨:
開放非管制大型半聯結車通行台9線 104k+131~113k+420(蘇澳至東澳
)路段及台9丁線16k+650~17k+550(東澳市區)路段
本  文:
主旨:開放非管制大型半聯結車通行台9線 104k+131~113k+420(蘇澳
      至東澳)路段及台9丁線16k+650~17k+550(東澳市區)路段。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公路法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自108年6月21日起,台9線 104k+131~113k+420(蘇澳至東澳)
      路段及台9丁線 16k+650~17k+550(東澳市區)路段開放非管制
      大型半聯結車通行。
  二、本公告路線如因施工或其他特殊原因,另行限(管)制者,應依該
      限(管)制之規定或標誌辦理。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六十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設施之完整及交通安全,對超過公路設計容許尺
寸、載重或易於損壞公路之車輛,得限制或禁止其通行。
公路主管機關於公路發生災害或修護期間,得公告限制或禁止車輛通行該
路段。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條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
布命令:
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
    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
二、劃定行人徒步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