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台 9線蘇花改南澳–和平及和中–大清水路段,自通車後開放行駛車 種
主旨:公告台 9線蘇花改南澳–和平及和中–大清水路段,自通車後開放 行駛車種。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及公路法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台 9線(南澳–和平)及(和中–大清水)路段,通行車種如下: (一)台 9線124k+400~145k+049(南澳–和平):小型車、大客車 。 (二)台 9線148k+845~154k+148(和中–大清水):小型車、大客 車。 (三)台 9線154k+854~158k+195(仁水隧道):小型車、大客車、 機慢車。 二、除前揭車種外,其餘車種禁止通行(執行公務或緊急救難業務之車 輛除外)。 三、禁止載運危險物品或超尺度車輛通行。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設施之完整及交通安全,對超過公路設計容許尺 寸、載重或易於損壞公路之車輛,得限制或禁止其通行。 公路主管機關於公路發生災害或修護期間,得公告限制或禁止車輛通行該 路段。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 布命令: 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 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 二、劃定行人徒步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