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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109.01.03. 四工交字第1080094541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9.01.03
要  旨:
公告台 9線蘇花改南澳–和平及和中–大清水路段,自通車後開放行駛車
種
本  文:
主旨:公告台 9線蘇花改南澳–和平及和中–大清水路段,自通車後開放
      行駛車種。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及公路法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台 9線(南澳–和平)及(和中–大清水)路段,通行車種如下:
    (一)台 9線124k+400~145k+049(南澳–和平):小型車、大客車
          。
    (二)台 9線148k+845~154k+148(和中–大清水):小型車、大客
          車。
    (三)台 9線154k+854~158k+195(仁水隧道):小型車、大客車、
          機慢車。
  二、除前揭車種外,其餘車種禁止通行(執行公務或緊急救難業務之車
      輛除外)。
  三、禁止載運危險物品或超尺度車輛通行。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六十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設施之完整及交通安全,對超過公路設計容許尺
寸、載重或易於損壞公路之車輛,得限制或禁止其通行。
公路主管機關於公路發生災害或修護期間,得公告限制或禁止車輛通行該
路段。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條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
布命令:
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
    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
二、劃定行人徒步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