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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行政院 109.02.06. 院臺交字第1090002442A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9.02.06
要  旨:
公告調整省道台13甲線及台20乙線等2條路線
本  文:
主旨:公告調整省道台13甲線及台20乙線等2條路線。
依據:公路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
  一、省道台13甲線之路線調整如下:
    (一)原省道台13甲線8K+919~9K+165路段,截彎取直改行新闢道路
          (里程8K+919~9K+148),原路段解編為地方道路,移由苗栗
          縣造橋鄉公所接養。
    (二)路線調整後,路線名稱不變,仍為竹南~苗栗,原總里程為14
          .113公里,調整後為14.096公里(短鏈 0.017公里)。
  二、省道台20乙線之路線調整如下:
    (一)原省道台20乙線3K+376~4K+278改行北側新闢外環道路(里程
          3K+376~4K+267),原路段解編為地方道路,移由臺南市南化
          區公所管養。
    (二)路線調整後,路線名稱不變,仍為左鎮~南化,原總里程為7.
          855 公里,調整後為 7.844公里(短鏈 0.011公里)。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四條
全國公路路線系統,應配合國家整體建設統籌規劃;其制定程序如下:
一、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
二、市道、區道,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
    定公告。
三、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
    核定公告。
市區道路劃歸公路路線系統者,視同公路;其制定程序,由中央、直轄市
或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分別會商擬訂,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核定公告。
市道、縣道路線系統於依前二項規定核定公告前,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
一編號。
公路路線系統或既成公路之廢止,依第一項及第二項制定之程序。
第一項公路路線系統之制定,公路主管機關應依第二條定義,並按其功能
及設計標準擬訂;其分類基準,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