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 行政令函
字級: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09.02.27. 交路字第10950022564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9.02.27
要  旨:
指定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為執行確認附載幼童之腳踏自行車、電動
輔助自行車或自行車兒童座椅符合安全性並出具合格報告之專業機構,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本  文:
主旨:指定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為執行審核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
      供應商並出具認證報告之專業機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
      日生效。
依據:
  一、「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及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款。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項。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七十六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
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
    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
腳踏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駕駛人附載幼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
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駛人未滿十八歲。
二、附載之幼童年齡或體重超過規定。
三、不依規定使用合格之兒童座椅、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
四、未依規定附載幼童。
前項附載幼童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應遵行事項及兒童座椅之檢
驗方式,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