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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09.02.27. 交路字第10950022561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9.02.27
要  旨:
指定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為執行審核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供應商
並出具認證報告之專業機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本  文:
主旨:指定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為執行審核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
      供應商並出具認證報告之專業機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
      日生效。
依據:
  一、「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及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款。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項。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五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六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考領駕駛執照,應申請登記配備有
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汽車後,始發給駕駛執照;不依規定駕駛配備車
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
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依前項規定申請登記而不依規定使用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者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第一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處罰行為人新臺幣
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規格功能、應配置車種、配置期間、管理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