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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109.06.23. 三工交控字第1090065828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9.06.23
要  旨:
台 9線426K +600~437K+600(安朔至草埔)路段,自109年 6月30日起試
辦通行大型重型機車6個月
本  文:
主旨:台 9線426K +600~437K+600(安朔至草埔)路段,自109年 6月30
      日起試辦通行大型重型機車6個月。
依據: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公路法第60條第2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台 9線 426K +600~437K+600(安朔至草埔)路段試辦通行大型重
      型機車。
  二、試辦實施期間: 109年 6月30日12時 0分至 109年12月31日12時 0
      分止。
  三、本公告路線如因施工或其他特殊原因另行限(管)制者,應依該限
      (管)制規定或標誌行駛。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六十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設施之完整及交通安全,對超過公路設計容許尺
寸、載重或易於損壞公路之車輛,得限制或禁止其通行。
公路主管機關於公路發生災害或修護期間,得公告限制或禁止車輛通行該
路段。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條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
布命令:
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
    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
二、劃定行人徒步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