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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09.10.26. 交路字第1095013045號公告
公(發)布日: 109.10.26
要  旨:
公告調整嘉議縣轄內縣道 163線及鄉道嘉27線第 2條公路路線
本  文:
主旨:公告調整嘉議縣轄內縣道 163線及鄉道嘉27線第 2條公路路線。
依據:公路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
  一、縣道 163線:
      (一)原縣道 163線32K+870~36K+834路段,改行西側新闢外環
            道路(里程32K+870~36K+724), 原路段改編併入鄉道嘉
            27線,仍由嘉義縣政府管養。
      (二)路線調整後,路線名稱不變,仍為嘉義~好美里,原總里程
            為46.368公里,調整後為46.258公里,短鏈0.110公里。
  二、鄉道嘉27線:
      (一)鄉道嘉27線終點延伸,自原終點往南將原縣道163線32K+87
            0~36K+834路段併入鄉道嘉27線。
      (二)路線調整後,原路線名稱為安溪寮~頭竹圍,新路線名稱為
            安溪寮~牛稠底,原總里程為3.171公里,調整後為7.135公
            里,長鏈3.964公里。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四條
全國公路路線系統,應配合國家整體建設統籌規劃;其制定程序如下:
一、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
二、市道、區道,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
    定公告。
三、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
    核定公告。
市區道路劃歸公路路線系統者,視同公路;其制定程序,由中央、直轄市
或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分別會商擬訂,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核定公告。
市道、縣道路線系統於依前二項規定核定公告前,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
一編號。
公路路線系統或既成公路之廢止,依第一項及第二項制定之程序。
第一項公路路線系統之制定,公路主管機關應依第二條定義,並按其功能
及設計標準擬訂;其分類基準,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