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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110.01.14. 四工交字第1100003965號公告
公(發)布日: 110.01.14
要  旨:
台 9線124k+400~145k+049(南澳~和平)、148k+845~154k+148(和中
~和仁)、154k+854~158k+195(和仁~大清水)路段,自110年1月19日
上午9時起開放12.2公尺以下非管制大貨車通行
本  文:
主旨:台 9線124k+400~145k+049(南澳~和平)、148k+845~154k+148
      (和中~和仁)、154k+854~158k+195(和仁~大清水)路段,自
      110年1月19日上午9時起開放12.2公尺以下非管制大貨車通行。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公路法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開放車種
      (一)台 9線124k+400~145k+049(南澳~和平):小型車、大客
            車、12.2公尺以下非管制大貨車。
      (二)台 9線148k+845~154k+148(和中~和仁):小型車、大客
            車、12.2公尺以下非管制大貨車。
      (三)台 9線154k+854~158k+195(和仁~大清水):機慢車、小
            型車、大客車、12.2公尺以下非管制大貨車。
      (四)相關路段除前揭允許車輛外,禁止其他車種通行(執行公務
            或緊急救難業務之車輛除外)。
  二、禁止載運危險物品車輛及超尺度車輛通行。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六十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設施之完整及交通安全,對超過公路設計容許尺
寸、載重或易於損壞公路之車輛,得限制或禁止其通行。
公路主管機關於公路發生災害或修護期間,得公告限制或禁止車輛通行該
路段。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條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
布命令:
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
    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
二、劃定行人徒步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