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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110.03.08. 管字第1101860310號公告
公(發)布日: 110.03.08
要  旨:
公告110年清明節連續假期國道1號、國道3號及國道5號高乘載管制與匝道
封閉措施
本  文:
主旨:公告110年清明節連續假期國道1號、國道3號及國道5號高乘載管制
      與匝道封閉措施。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9條第3項及第4項。
公告事項:
一、高乘載管制時間、範圍及管制方式
    (一)時間及範圍:
          1.110年3月21日及28日,每日15-20時,實施國道5號蘇澳、羅
            東、宜蘭及頭城等交流道之北向入口高乘載管制。
          2.110年4月2日,6至12時,實施國道 1號內湖至頭份(含高架
            堤頂、環北及機場系統)及國道 3號木柵至香山等路段之各
            交流道南向入口高乘載管制。
          3.110年4月2日及3日,每日6至12時,實施國道5號南港系統交
            流道之南向入口高乘載管制。
          4.110年4月4日及5日,每日14至21時,實施國道 5號蘇澳、羅
            東、宜蘭及頭城交流道之北向入口高乘載管制。
          5.前述國道 5號北向入口高乘載結束時間將視交通狀況機動調
            整。
    (二)管制方式:
          1.國道1號及3號高乘載管制路段及時段內,僅允許大客車、計
            程車(含多元化計程車)、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孕婦證明(
            同時出示孕婦健康手冊及附照片身分證明)之小型車(駕駛
            或乘客)及乘載 3人(含)以上(含駕駛及小孩)小型車駛
            入。另台灣中油、台塑石化運送汽柴油之制式油罐車輛、郵
            局郵務車輛(車身標註中華郵政字樣)、地方政府所屬之垃
            圾車(車身噴繪有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字樣)可不受管制
            進入。
          2.國道 5號高乘載管制路段及時段內,僅允許大客車、計程車
            (含多元化計程車)、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孕婦證明(同時
            出示孕婦健康手冊及附照片身分證明)之小型車(駕駛或乘
            客)及乘載 3人(含)以上(含駕駛及小孩)小型車駛入。
            另大貨車不受管制,惟依雪山隧道禁行大貨車之安全規定,
            南向大貨車應於石碇交流道(含)以前駛離國道 5號,北向
            大貨車應於頭城交流道(含)以前駛離國道5號。
二、入口匝道封閉時間及範圍:
    (一)110年3月20日及27日,每日0至12時,封閉國5石碇南向入口及
          坪林南向入口,石碇南向入口封閉期間,改為大客車專用入口
          。
    (二)110年4月2日及3日,每日0至12時,封閉國5石碇南向入口及坪
          林南向入口,石碇南向入口封閉期間,改為大客車專用入口;
          每日0至24時,封閉國1平鎮系統南向入口及埔鹽系統南向入口
          。
    (三)110年4月4日及5日,每日7-19時,封閉國1虎尾北向及國3名間
          雙向入口;每日0至24時,封閉國1埔鹽系統北向入口及國 3西
          濱北向入口。

規範基礎

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十九條
下列人員、車輛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一、行人。
二、部隊行軍或演習。
三、慢車。
四、機車。
五、三輪汽車或馬達三輪車。
六、農耕機。
七、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
八、拖有非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故障之車輛。
九、市區雙層公車。
經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核准施工、養護與執行公務之人員及機具與擔任護衛
及開導任務之憲警、執行緊急勤務之警察或執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隧道
緊急任務之機車與依第二條之一規定進入與行駛之大型重型機車,或經核
准之特殊活動參與人員,不受前項限制。
為維護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
關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
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
前項禁止、限制或開放事項得包括車輛、乘載人數、裝載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