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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10.03.30. 交路字第1090037825號函
公(發)布日: 110.03.30
要  旨:
關於貴庭函詢汽車及行人穿越路口規定疑義一案
本  文:
主旨:關於貴庭函詢汽車及行人穿越路口規定疑義一案,答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庭109年12月23日北院忠行審二109年度交646字第 1099038586
      號函。
  二、行人於設有行人穿越道之路口穿越時,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
      4條第1款規定,行人穿越道路,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
      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另
      有關行人行走於行人穿越道兩側,並無規定容許之距離範圍,行人
      是否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之認定,建議視現場道路路型、車流及人流
      狀態,並參考當地道路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鑑定單位相關看法,
      就個案事實認定為宜。
  三、有關汽車通過有行人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以外之兩側時,該汽車駕駛
      人應否禮讓該行人優先通行一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條
      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
      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
      行人先行通過,爰行人行走在各類行人穿越道線鄰近兩側,汽車駕
      駛人仍應暫停行駛讓行人通行。另內政部警政署業於行經行人穿越
      道不禮讓人已律定執法取締標準,路口無人指揮時,汽車在行人穿
      越道上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約 3公尺)以內及前懸已
      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為取締認定基準,違反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44條第2項舉發之。
正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副本: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
    ,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
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
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
口,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
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
七千二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一百零三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
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
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
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
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第一百三十四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
    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
    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
    ;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
    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
    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
    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
    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
    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