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委託相關專業技術機構「代施車輛檢驗儀器定期查驗 」公開徵求須知
主旨:公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委託相關專業技術機構「代施車輛檢驗儀器定 期查驗」公開徵求須知。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之行政委託,及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11 條第3、4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對各監理單位及其委託之車輛代檢廠車輛檢驗線之車 輛檢驗儀器,委託車輛相關專業技術機構代施定期查驗,公開徵選車 輛相關專業技術機構。 二、受託機構資格須為中華民國境內合法登記之非營利法人或學術研究機 構。申請時請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檢附「交通部公路總局委託車輛相關專業技術機構『代施車輛檢驗儀 器定期查驗』公開徵求須知」及相關文件(如附件)。 四、遞送查驗計畫建議書及資格文件截止期限:請於 110年 6月15日下午 5 時前,備妥相關資格文件、申請函各 1份,及查驗計畫建議書15份 ,郵寄或親自送達台北市萬華區東園街65號。資格審查時間及地點: 110 年 6月16日上午10時,本局 5樓 501開標室。 五、查驗計畫建議書審查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公路監理機關對於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應作定期或臨時檢查。 公路監理機關得依前項定期或臨時檢查之優劣調整其汽車定期檢驗每條檢 驗線之車輛數。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汽車、機車申請牌照檢驗及定期檢驗單位,其汽車檢驗 線之煞車試驗、前輪側滑試驗、柴油車排煙試驗等儀器,自中華民國九十 四年一月一日起應經公路主管機關委託之車輛相關專業技術機構定期查驗 合格,查驗項目及基準如附表二;其機車檢驗線之煞車試驗、前後輪定位 試驗等儀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亦同。 前項經查驗合格者,應由查驗機構製發合格標籤黏貼於合格之車輛檢驗儀 器,並發給車輛檢驗設備查驗合格證明,其有效期間為一年,持有查驗合 格證明者,始得辦理車輛檢驗。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