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 行政令函
字級: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10.06.17. 交路字第1100407509號公告
公(發)布日: 110.06.17
要  旨:
公告調整臺中市轄內區道公路路線
本  文:
主旨:公告調整臺中市轄內區道公路路線。
依據:公路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
一、區道中50-1線:
    (一)原中50-1線0K+000~0K+206路段廢止,起點調整至海濱路與漁
          港路口。
    (二)路線調整後,路線名稱不變,仍為塭子寮~清水,原總里程為
          4.663公里,調整後為4.457公里(短鏈0.206公里)。
二、區道中53線:
    (一)原中53線3K+538~3K+907路段廢止,迄點調整至鰲峰路與港埠
          路二段口。
    (二)路線調整後,原路線名稱為清水~梧棲,新路線名稱為清水~
          槺榔,原總里程為3.907公里,調整後為3.538公里(短鏈0.36
          9公里)。
三、區道中59線:
    (一)原中59線4K+952~5K+132路段,改行平等路、中央路後接回原
          線(里程4K+952~5K+172)﹔6K+428~6K+801路段,改行槺榔
          一街、鰲峰路後接回原線(里程6K+468~6K+887)。前述 2改
          線舊路段位於清海國中、槺榔運動公園、槺榔國小,現況已無
          道路,原區道廢止。
    (二)路線調整後,路線名稱不變,仍為菁埔~海埔子,原總里程為
          15.989公里,調整後為16.075公里(長鏈0.086公里)。
四、區道中68線:
    (一)原中68線0K+492~0K+775路段,改行福至路、福至路50巷後接
          回原線(里程0K+492~0K+815),原路段區道廢止,改為地方
          道路,仍由臺中市沙鹿區公所管養。
    (二)路線調整後,路線名稱不變,仍為興仁~晉江寮,原總里程為
          2.447公里,調整後為2.487公里(長鏈0.040公里)。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四條
全國公路路線系統,應配合國家整體建設統籌規劃;其制定程序如下:
一、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
二、市道、區道,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
    定公告。
三、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
    核定公告。
市區道路劃歸公路路線系統者,視同公路;其制定程序,由中央、直轄市
或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分別會商擬訂,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核定公告。
市道、縣道路線系統於依前二項規定核定公告前,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
一編號。
公路路線系統或既成公路之廢止,依第一項及第二項制定之程序。
第一項公路路線系統之制定,公路主管機關應依第二條定義,並按其功能
及設計標準擬訂;其分類基準,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