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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10.07.28. 交路字第1100408771號函
公(發)布日: 110.07.28
要  旨:
關於貴委員國會辦公室囑請本部說明持有效國際駕駛執照但「簽證逾期」
於國內仍駕車之處罰規定一案,本部研復如說明,請查照
本  文:
主旨:關於貴委員國會辦公室囑請本部說明持有效國際駕駛執照但「簽證
      逾期」於國內仍駕車之處罰規定一案,本部研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委員國會辦公室110年7月9日傳真會議紀錄。
二、國際駕駛執照係屬短期駕車之許可憑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5條規
    定國際駕駛執照之簽證最長為 1年,條參酌歐美相關國家地區對於駕
    駛人持有其他互惠國家所發之國際駕駛執照使用,概均規定限制僅於
    一定時間之使用,如屬長期居留情形,應依規定考領取得國內核發之
    駕駛執照。
三、本案個案持有互惠國匈牙利所發有效之國際駕駛執照,國際駕駛執照
    到期日為111年(西元2022年)10月3日,惟我國國際駕駛執照之簽證
    已逾期,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5條規定不得駕車。國際駕駛執照
    簽證逾期,致持該國際駕駛執照不得於國內駕車,本案個案仍繼續持
    該逾期國際駕駛執照於國內駕車,應屬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
    應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7款「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
    仍駕車」規定舉發之。
正本:立法委員陳瑩國會辦公室
副本:交通部公路總局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
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一、領有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
二、領有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
三、領有軍用車駕駛執照,駕駛非軍用車。
四、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普通重型機車
    。
五、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輕型機車。但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取得該汽車駕駛
    執照者,不在此限。
六、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普通重型機車。
七、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
汽車駕駛人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小型車、普通重型或輕型機車
駕駛執照,駕駛大型重型機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第一項第七款之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
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
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五十五條
國際駕駛執照之換領及簽證,依下列規定:
一、已領有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於有效期間內,得憑原駕駛執照向公路
    監理機關申請換領同等車類之國際駕駛執照。
二、換領國際駕駛執照,應填具異動登記書,並繳驗第五十條第六項第二
    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原駕駛執照。
三、持有互惠國所發有效之國際駕駛執照,在我國境內作三十天以內之短
    期停留者,准予免辦簽證駕駛汽車;如停留超過三十天者,仍應向公
    路監理機關辦理簽證。
四、國際駕駛執照之簽證最長為一年,若原照或停居留證明(件)有效期
    間未滿一年者,以先屆滿之日期為準,逾期不得駕駛汽車。
汽車駕駛人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換領國際駕駛執照,同時申請換發新照
者,得不受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
關申請換發新照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