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 行政令函
字級: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11.01.26. 交路字第11050155664號公告
公(發)布日: 111.01.26
要  旨:
公告交通部委託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為辦理大型車輛裝設主動預警
輔助系統補助要點之專業機構
本  文:
主旨:公告本部委託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為辦理大型車輛裝設主動
      預警輔助系統補助要點之專業機構。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二、大型車輛裝設主動預警輔助系統補助要點第三點。
公告事項:
一、為辦理大型車輛裝設主動預警輔助系統補助要點之相關業務,本部委
    託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為大型車輛裝設主動預警輔助系統補助
    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所稱之專業機構。
二、有關上開要點規定之申請受理、審查及查驗與計畫管理等相關事項,
    均委託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辦理。
三、對於本項公告女口﹔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都承辦人:鄭○瑋。(聯
    絡電話:02–23492256)

規範基礎

1. 大型車輛裝設主動預警輔助系統補助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別功能系統設備,係指下列其中一種系統設備,其功能包括
          :
          1.具駕駛人身分識別之數位式行車紀錄器:係指具備駕駛人識
            別且能記錄車輛行駛時各項參數之功能。
          2.行車全週(環景)視野輔助:係指能於車輛行駛時提供車輛
            週遭視野以輔助駕駛人之功能。
          3.車前碰撞警示輔助:係指能於車輛行駛中監測與前方車輛碰
            撞之可能性,並於產生碰撞風險時透過警示提醒駕駛人之功
            能。
          4.車道偏離警示輔助:係指車輛於設定速度下非依駕駛意圖而
            偏離原行駛車道時,提供警示以提醒駕駛人之功能。
          5.盲點警示:係指能於設定速度下監測車輛週遭盲區是否有物
            體存在並提供警示之功能。
          6.胎壓偵測:係指能監測車輛輪胎充氣壓力,並於充氣壓力降
            低且可能造成風險時,發出警示提醒駕駛人之功能。
          7.酒精鎖:係指能量測車輛駕駛人之吹氣酒精濃度並記錄日期
            、數值及執行測試之駕駛人影像,且若啟動測試之吐氣酒精
            濃度超標時,鎖定車輛點火系統以遏止酒後駕車情事發生之
            功能。
          8.疲勞偵測:係指能於車輛達到設定速度時,持續判讀駕駛人
            行為,並於駕駛人做出不當行為時提供警示與進行記錄(含
            影像)之功能。
    (二)整合系統:係指依照下述分類且至少具備下列功能並符合本要
          點相關認驗證標準規定之設備,包括:
          1.完整系統:其應至少包含具駕駛人身分識別之數位式行車紀
            錄器、行車全週(環景)視野輔助、車前碰撞警示輔助、車
            道偏離警示輔助、盲點警示、胎壓偵測、酒精鎖及疲勞偵測
            等八項功能。
          2.車輛狀態偵測次系統:其應至少包含具駕駛人身分識別之數
            位式行車紀錄器、行車全週(環景)視野輔助、車前碰撞警
            示輔助、車道偏離警示輔助、盲點警示及胎壓偵測等六項功
            能。
          3.駕駛人狀態偵測次系統:其應至少包含具駕駛人身分識別之
            數位式行車紀錄器、酒精鎖及疲勞偵測等三項功能。
    (三)科技研發:係指本要點中執行之技術研發及設備研發等兩項目
          之總稱,其中技術研發將執行前述個別功能之整合及驗證,設
          備研發將執行整合系統之設備產出及裝設試運行。
    (四)專業機構:經本部委託協助辦理本要點相關事項之國內車輛專
          業機構。
    (五)檢測機構:經本部指定執行本要點個別功能測試及整合系統介
          面規範查驗(以下簡稱整合系統認驗證測試)之國內外專業機
          構。
    (六)試運行:於本要點執行期間內,完成整合系統之設備產出並裝
          設於車輛後,配合蒐集本部執行成效評估資料之過程。
    (七)試運行車輛、試運行車隊:由本部依照特定使用情境及車輛種
          類進行挑選,可參與本要點之大型車輛或車隊,該大型車輛或
          車隊應裝設整合系統試運行,並配合辦理本要點所需相關事項
          。
    (八)科技研發類組:為參與本計畫執行完整系統及車輛狀態次系統
          之技術研發、設備研發及裝設試運行之類組。
    (九)技術研發類組:為參與本計畫執行完整系統、車輛狀態次系統
          或駕駛人狀態次系統之技術研發之類組。
三、本部就本要點所訂定之申請受理、審查及查驗與計畫管理等相關事項
    ,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之。
2. 行政程序法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民間或個人處理)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