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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08.03.06. 交路字第1085002664號函
公(發)布日: 108.03.06
要  旨:
關於貴委員國會辦公室函為民眾詢問道路交通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0款「起駛」之定義一案
本  文:
主旨:關於貴委員國會辦公室函為民眾詢問道路交通全規則第 89條第1項
      第7款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0款「起駛」之定義
      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委員國會辦公室108年2月21日傳真辦理。
二、查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車輛行車前應注意
    事項,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
    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前揭「起駛」係指汽車引擎發動後
    ,開始起步行駛,爰車輛發動後,於開始起步行駛前,應先顯示方向
    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道路上行進中之車輛
    行人優先通行,不得爭道行駛;違反者,則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適用。
三、另車輛已行駛於道路後(包含所述車輛已回正之駕駛行為),即屬行
    駛中之車輛,併予說明。
正本:立法委員沈智慧國會辦公室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
      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
      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教練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占用自行車專用道。
十七、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
      迫近。
十八、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停標字或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不依
      規定停讓。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
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
駛執照。
前項情形致人死傷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並吊銷駕駛執照。
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八十九條
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
一、方向盤、煞車、輪胎、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及依規定應裝設之
    行車紀錄器、載重計、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等須
    詳細檢查確實有效。
二、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必須隨車攜帶之證件,均應攜
    帶。
三、隨車工具須準備齊全。
四、兒童須乘座於小客車之後座。
五、駕駛人、前座、小型車後座及大客車車廂為部分或全部無車頂區域之
    乘客均應繫妥安全帶。
六、起駛前應關閉汽車駕駛人視線範圍內之娛樂性顯示設備。但提供行車
    輔助顯示,不在此限。
七、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
    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前項第一款應裝設行車紀錄器之汽車,未依規定裝設或經檢查未能正確運
作或未使用紀錄卡或未按時更換紀錄卡時,不得行駛。前段紀錄卡應妥善
保存一年備查。
第一項第一款應裝設載重計或轉彎、倒車警報裝置之車輛,未依規定裝設
或經檢查未能正確運作或載重計其鉛封破損不完整時,不得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