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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111.04.01. 交路(一)字第11179002102號公告
公(發)布日: 111.04.01
要  旨:
公告委託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術科檢定業務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本  文:
主旨:公告委託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術科檢
      定業務,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依據:
一、鐵路法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鐵路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公告事項:依據鐵路法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鐵路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
          委託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旨揭術科檢定業務,自中華民
          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規範基礎

1. 行政程序法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民間或個人處理)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