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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111.04.21. 三工交控字第1110039390號公告
公(發)布日: 111.04.21
要  旨:
台 20臨105線0K~44K(梅山口~向陽)路段,自111年5月1日起有條件開
放一般民眾通行
本  文:
主旨:台 20臨105線0K~44K(梅山口~向陽)路段,自111年5月1日起有
      條件開放一般民眾通行。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
公告事項:
一、管制路段:台20臨105線0K~44K(梅山口~向陽)路段。
二、管制方式:
    (一)開放進入時段為上午7時~下午2時,可由梅山管制站及向陽管
          制站進入。
    (二)一般用路人下午2時後禁止進入。
    (三)下午 3時後自大關山隧道兩端保全進行疏導梅山口至向陽路段
          一般用路人車離開管制路段,下午 5時梅山口至向陽路段全線
          淨空。
    (四)每週星期二及星期四為道路管制日,全日不開放通行。
    (五)開放通行車種為未滿5噸貨車及9人座以下客車、大型重機及機
          車。
    (六)遇颱風期間、地震、大雨、土石流、道路結冰、山嵐起霧、邊
          坡坍方、路基災害及緊急事故等特殊情形,必要時本處將公告
          封閉道路,禁止除公務目的外各式車輛進入。
三、進入管制路段內之人員及車輛,於開放進入時段以外時間擅自進入,
    或於開放時段未經梅山口管制站(台 20臨105線0K)、向陽管制站(
    台20臨105線44K)登記擅入者,除責令其立即駛離管制路段外,將依
    法舉發開罰。
四、於管制路段之禁止臨時停車(紅色邊線)處任意停車、臨時停車或人
    員下車逗留,依法舉發開罰。
五、不可逾時逗留。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條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
布命令:
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
    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
二、劃定行人徒步區。